政府信息公开
关于成立大连长兴岛经济区环境保护委员会的通知
时间:2017-04-17   来源:管委会办公室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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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长管发〔2017〕18号

区直属各部门、各单位,西中岛园区管委会,省市驻区各部门: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央、省、市对环保工作的安排部署,加强对环境保护工作的领导,进一步强化各单位的环境保护责任,形成工作合力。经长兴岛经济区管委会研究决定,成立大连长兴岛经济区环境保护委员会(以下简称区环委会)。现将成员名单通知如下:

主任委员:杨广志 区党工委书记、管委会主任

副主任委员:张 孝 区管委会副主任

委 员:吴 杰 区管委会办公室主任

管新华 区党群部部长

陈希伟 区监察审计局副局长

刘 斌 区信访局副局长

王智慧 区经发局局长

陈学平 公安分局局长

谢田全 区社管局局长

蒋朝晔 区财政局局长

袁朝晖 区劳人局局长

邹君武 国土分局局长

濮存山 区规划局局长

刘成民 区城建局副局长

翟永涛 区港口局副局长

卫广华 区海洋渔业局副局长

迟振宇 区招商局局长

张庆忠 区招商二局局长

李 运 区招商三局局长

周发杰 区安监局副局长

常剑峰 区市场局局长

林茂柱 区行政执法局副局长

李明生 区工务中心副主任

韩志杰 区投资公司总经理

张茂红 西中岛石化园区建设管理局副局长

李海涛 长兴岛街道办事处主任

王忠声 交流岛街道办事处副主任

王永峰 环保办主任

邢玉俊 区国税局局长

辛先军 区地税局局长

于炳东 区供电分公司经理

丛世有 区法院院长

孙茂元 大连长兴岛检察院检察长

杨敏静 区气象局局长

王 涛 斑海豹管理局局长

黄 放 长兴岛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局长

李辉林 长兴岛海关处长

孙延斌 长兴岛海事处处长

区环委会下设办公室(设在环保办,联系电话:85280359),王永峰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负责处理区环委会日常事务。区环委会组成人员因工作变动需要调整的,由所在单位向区环委会办公室行文备案。

附件:1.大连长兴岛经济区环境保护委员会工作职责及制度

2.大连长兴岛经济区环境保护工作职责规定(试行)

大连长兴岛经济区管理委员会

2017年4月17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1

大连长兴岛经济区环境保护委员会工作职责及制度

一、区环委会工作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省、市关于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

(二)负责审查本地区环境保护规定、标准和环境保护经济技术政策等。

(三)定期听取全区环境保护工作报告。

(四)对全区城市、农村、海洋环境保护和自然资源保护等重大环境问题做出决策。

(五)组织、协调长兴岛经济区各单位的环境保护工作。

(六)审定全区环境保护长远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督促检查有关单位的执行情况。

(七)组织、协调全区环境综合整治工作,审查全区环境综合整治的规划、计划并督促实施。

(八)协调各单位完成《大连市环境保护目标责任书》中规定的各项任务。

区环委会在主任、副主任主持下进行工作,日常事务工作由其办公室负责。区环委会实行委员分工负责制,委员要对所在单位的环境保护工作负责,执行区环委会的决定,完成正、副主任交办的工作。

二、区环委会办公室工作职责

(一)拟定区环委会年度工作计划。

(二)组织协调和起草环委会相关会议文件。

(三)筹备区环委会全体人员会议等各类会议和其他重要活动。

(四)牵头研究、拟定环境保护政策、措施、规划、计划,提交区环委会审议。

(五)组织、协调和检查全区环境保护工作。

(六)监督检查各成员单位履行环境保护职责的工作情况,下达重大环境问题的整改督办通知。

(七)负责与区环委会成员单位联络员的日常工作联系。

(八)办理区环委会交办的其他事项,协调处理有关问题。

三、区环委会工作制度

(一)会议制度

1.区环委会原则上每季度召开一次全体会议,总结和部署环保工作,研究审议、协调解决全区重大环境问题。区环委会全会由主任或主任委托副主任主持。

2.如遇特殊情况需要研究和审议重大问题,由办公室主任向区环委会主任报告,经主任同意后可临时召开全体会议。

(二)日常工作联络员制度

各成员单位确定一名联络员,负责与区环委会办公室的日常联络,并及时提供本单位的环保工作信息和建议。区环委会办公室根据工作需要,不定期召开联络员工作会议。

(三)信息报送制度

区环委会各成员单位应认真贯彻执行环委会作出的各项决议,并及时报告执行情况。各成员单位应在当年12月底前报送本年度的环境保护工作总结和下一年度工作计划,由区环委会办公室汇总提交环委会审议。

(四)工作经费制度

区环委会工作经费由区管委会核拨,工作经费主要用于聘请专家、咨询、调研、各种会议和其他必要的开支等。

(五)部门联动制度

各成员单位要认真落实区环委会布置的工作任务,充分发挥各自职能优势,对环保重点难点工作加强沟通协商,强化协同配合,开展联合执法,健全部门联动机制,共同推进突出环境问题的解决。

(六)考核制度

区环委会根据各成员单位年度工作完成情况,对各成员单位进行考核,对认真履行职责、工作成绩显著的单位及个人给予表彰奖励;对不认真履行职责,没有完成区环委会安排的工作任务,造成不良影响的,将对相关领导和责任人进行责任追究,并在评优评先中实行环保“一票否决”。

附件2

大连长兴岛经济区环境保护工作职责规定

(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强化环境保护责任,大力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环境保护督察方案(试行)》、《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办法(试行)》、《大连市环境保护工作职责规定(试行)》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区党工委、管委会,区直属各部门、各单位,西中岛园区管委会,省市驻区各相关部门履行环境保护工作职责,适用本规定。

法律法规对党工委、管委会及有关单位环境保护工作职责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环境保护工作坚持党政同责、一岗双责、权责一致、齐抓共管、绿色发展的原则,建立责任体系及问责制度。环境保护监督管理实行“属地管理、各负其责”和“谁决策、谁负责”、“谁审批、谁负责”、“谁监管、谁负责”的原则。

第四条 区党工委、管委会对全区的环境保护工作负总责,区环保办对全区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其他有关单位和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履行环境保护相关职责。西中岛园区管委会,各街道党工委、办事处负责属地环境保护工作。

第五条 西中岛园区管委会、各街道及区内各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本地区、本单位职责范围内环境保护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环境保护工作负全面领导责任;其他负责人对分管业务工作范围内的环境保护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

第二章 党工委环境保护工作职责

第六条 全区各级党工委环境保护工作职责:

(一)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及上级党委、政府关于环境保护工作的重要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大力推进生态文明建设。

(二)把环境保护工作纳入党工委重要议事日程,加强组织领导,定期听取汇报。

(三)完善环境保护工作考核评价体系,落实党政领导干部责任追究,落实生态环境损害责任终身追究制度。

(四)加强环境保护宣传教育工作,营造保护环境的良好风气。

(五)加强环保部门领导班子和干部队伍建设。

第三章 区管委会环境保护工作职责

第七条 区管委会对全区的环境质量负责,承担以下环境保护工作职责:

(一)根据环境保护目标和治理任务,采取有效措施,改善环境质量,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坚持科学民主决策,避免决策失误和施政不当导致生态环境损害。

(二)贯彻执行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标准,依照权限草拟或制定本地区环境保护制度措施,建立健全环境保护行政管理体制机制。

(三)加大保护和改善环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的财政投入,提高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益。

(四)加强环境保护宣传和普及工作,鼓励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社会组织、环境保护志愿者开展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环境保护知识的宣传,营造保护环境的良好风气。

(五)对具有代表性的各种类型的自然生态系统区域,珍稀、濒危的野生动植物自然分布区域,具有重大科学文化价值的地质构造、温泉等自然遗迹,以及人文遗迹、古树名木,采取措施予以保护,严禁破坏。

(六)加强对农业环境的保护,促进农业环境保护新技术的使用,加强对农业污染源的监测预警,统筹有关部门采取措施,防治土壤污染和土地沙化、盐渍化、贫瘠化、石漠化、地面沉降以及防治植被破坏、水土流失、水体富营养化、水源枯竭、种源灭绝等生态失调现象,推广植物病虫害的综合防治。

(七)加强对海洋环境的保护。向海洋排放污染物、倾倒废弃物,进行海岸工程和海洋工程建设,应当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有关标准,防止和减少对海洋环境的污染损害。

(八)采取措施,组织对生活废弃物的分类处置、回收利用。

(九)采取措施,推广清洁能源的生产和使用。

(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规定,做好突发环境事件的风险控制、应急准备、应急处置和事后恢复等工作。

(十一)指导农业生产经营者科学种植和养殖,科学合理施用农药、化肥等农业投入品,科学处置农用薄膜、农作物秸秆等农业废弃物,防止农业面源污染。

(十二)统筹城乡建设污水处理设施及配套管网,固体废物收集、运输和处置等环境卫生设施,危险废物集中处置设施、场所以及其他环境保护公共设施,并保障其正常运行。

(十三)制定有利于环境保护的经济、技术政策,将环境保护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组织编制和实施本地区环境保护规划,建立健全生态补偿、生态功能区和生态保护红线等环境保护制度。推行有利于环境保护的财政、税收、金融、保险、价格、政府采购等政策。

(十四)协商解决或者接受上级人民政府协调解决跨地区的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防治。

(十五)将环境保护目标完成情况纳入长兴岛经济区党政机关、西中岛园区管委会、各街道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工作实绩考核内容,并作为对其考核评价的重要依据。

(十六)提高农村环境保护公共服务水平,推动农村环境综合整治。

(十七)建立环境污染公共监测预警机制,组织制定预警方案。环境受到污染,可能影响公众健康和环境安全时,依法及时公布预警信息,启动应急措施。

(十八)负责组织农村生活废弃物的处置工作。

(十九)鼓励投保环境污染责任保险。

(二十)严格执行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制度,完成上级下达的总量减排任务。组织实施全区大气、水、土壤、噪声及核与辐射等环境污染防治,依法加强各类工业园区和其他环境敏感区环境污染防治,维护环境安全。

(二十一)加强环境保护执法监管,严格环境准入,严厉查处环境违法行为,依法取缔或关闭严重污染环境和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企业。全面推进监测、监察、宣教、信息等环境保护能力标准化建设,增强环境保护能力。根据实际需要,配备与工作任务相适应的人员编制。

第八条 西中岛园区管委会、各街道办事处除应当履行本规定第七条规定的职责以外,还应当对属地的环境保护工作承担下列职责:

(一)督促属地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落实环境保护措施,协助发现环境违法问题,并及时向区管委会和区内有关部门报告。

(二)协助区管委会和有关部门妥善处置突发环境事件、排查环境违法信息和环境事故隐患,配合相关部门妥善处理环境污染纠纷和环境信访舆情,制止环境违法行为。

(三)组织实施农村环境综合整治,做好污水、垃圾的集中收集处置工作。

(四)落实禁止秸秆焚烧的政策措施,推行秸秆综合利用。

(五)协助上级有关部门做好畜禽养殖、水产养殖以及农业面源污染防治工作。负责组织规范畜禽养殖户的粪便存储、运输、处置及日常监督。

第四章 党委部门环境保护工作职责

第九条 组织部门职责:

(一)完善生态环境保护实绩考核评价机制,注重考核各部门贯彻落实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及方针政策情况。

(二)将环境保护、生态效益等纳入党政领导班子实绩考核评价体系,作为领导干部奖惩任用的重要依据。

(三)加强干部教育培训工作,将党中央关于生态文明建设方面重大决策部署纳入党政领导干部教育培训内容。

第十条 党群部门职责:

(一)负责将区管委会及各街道办事处履行环境保护职责情况纳入绩效考评体系,组织相关部门加强考评,落实奖惩。

(二)会同纪检监察机关和环保部门,按照区管委会确定的环境问题问责调查结论,对负有管理责任的领导干部和工作人员落实问责处理决定。

(三)大力宣传环境保护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配合相关部门制定大气污染防治、污染减排等重点环保工作宣传方案,并组织实施,营造浓厚氛围。组织开展环境保护重大事项的宣传活动。

(四)加强生态文明和环境保护的文艺宣传工作,提高社会公众的环境保护意识。

(五)对环境违法行为进行曝光,在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工作中,配合相关部门加强正面舆论引导,依法依规查处利用环境问题恶意炒作和新闻敲诈等违纪违法行为。

第十一条 机构编制部门职责

(一)指导协调环境保护行政管理体制、机构改革和机构编制管理工作。

(二)研究提出环境保护行政管理职能配置和调整意见,并协助做好部门之间的职权划分。

(三)按照规定管理环保部门行政、事业单位机构编制,提供机构编制服务。

第十二条 监察审计部门职责

1.依法查处环境保护工作中的违纪违法行为,构成犯罪的,及时移送司法机关。

2.参与和监督环境污染事件调查处理,负责环境问题行政责任的追究。

3.对在落实上级和本级人民政府部署的重大环境保护工作过程中存在的失职渎职的部门和人员进行严肃问责,涉嫌违纪问题进行调查处理。

4.加强对环境保护财政性资金审计监督,开展专项审计或审计调查,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率。

5.负责区自然资源资产、生态环境保护情况审计工作,逐步把环境保护和自然资源资产管理使用情况纳入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内容。

6.根据审计结果,配合区管委会相关部门做好对西中岛园区管委会、各街道办事处及有关部门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绩效考评。

第五章 区管委会部门和省市属部门环境保护工作职责

第十三条 环境保护部门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省、市环境保护政策、法律法规、规章,履行规定的职责,对区相关部门、西中岛园区管委会、各街道办事处、企事业单位履行环境保护职责进行综合协调和统一监督管理。

(二)负责编制全区环境保护规划。配合市环保部门编制地表水、近岸海域、环境空气质量、环境噪声等环境功能区划,依法报批后组织实施。参与编制长兴岛经济区主体功能区规划,配合相关部门实施。

(三)负责权限范围内的新、改、扩建项目环评文件的审批、竣工验收和监督管理。

(四)负责辖区企业排污许可证和三类射线装置辐射安全许可证的发放管理工作。

(五)依法开展环境保护行政执法工作。依法对排污单位监督执法,查处环境违法行为。依法对各类环境保护责任主体履行环境保护义务情况进行监督。

(六)负责辖区内环境污染监督管理工作。

(七)负责辖区内环境监察、环境监测管理等工作。

(八)负责编制本区环境应急预案。在区管委会领导下,会同有关部门依法调查处理环境污染事故。

(九)依法公开环境信息,指导并监督重点排污企业环境信息公开。

第十四条 其他部门职责:

(一)政府法制部门职责

负责涉及环境保护的以区管委会名义发布的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查及备案工作。

(二)信访部门职责:

负责转送、交办涉及环境保护方面的信访事项,督促承办部门依法依规办理。

(三)经发部门职责

1.在拟定全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时,充分考虑环境和资源承受能力,提出的社会发展目标与政策符合环境保护要求,并把环境保护纳入国民经济和发展规划。

2.落实生态文明建设相关政策措施,会同有关部门开展生态补偿相关工作。

3.负责制定全区发展循环经济、资源节约和综合利用规划及政策措施并协调实施。落实应对气候变化战略、规划和相关政策。负责全区节能减排综合协调工作。

4.根据全区经济社会发展和环境保护工作需要,依法依规对涉及环境保护的建设项目给予支持。

5.会同有关部门争取上级财政资金支持,做好区投资计划编制工作,加大对资源节约和环境保护项目资金投入。

6.负责贯彻落实完善资源环境价格形成机制,推进资源环境价格改革的相关政策,利用价格政策促进节能减排和环境保护。制定并逐步完善城镇污水处理、垃圾处理、医疗废物处理收费政策。

7.落实市经信委有关工业和信息化能源节约和资源综合利用、清洁生产促进的政策、规划。

8.按照市经信委要求,组织协调资源节约和综合利用、清洁生产等相关重大示范工程和新产品、新技术、新设备、新材料的推广应用,鼓励和引导企业开展技术改造,支持节能环保产业发展。

9.执行符合环境保护的产业政策,按照国家产业政策、节能环保等有关规定,会同、配合有关执法职能部门,依法对使用列入淘汰名录或严重污染环境的落后技术、工艺、设备、材料等违法行为进行监管。

10.配合上级主管部门推广新能源汽车,优先在公共交通、城市物流等公共服务领域推广应用节能和新能源汽车。

11.负责将环境保护有关统计指标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指标体系,并定期公布。

12.负责提供环境保护指标体系中所需要的能源、国民经济等统计指标数据。

13.负责编制旅游专项规划,在旅游发展规划、景区建设及运行中明确生态环境保护的目标、任务和主要措施。

14.配合相关部门有效防止旅游开发和经营中的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行为。

(四)公安部门职责

1.依法查处涉嫌环境污染犯罪和因环境违法需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行政案件。

2.负责危险化学品公共安全管理,严格核发剧毒化学品购买许可证、剧毒化学品道路运输通行证。

3.负责放射性物品安全保卫和道路运输安全的监督管理。参与放射源的放射性污染事故应急处置工作。

4.负责对商业、家庭、公共场所等社会生活和交通噪声污染进行监督管理,对违反规定使用高音广播喇叭、警报器的行为依法进行查处。

5.会同、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因交通事故、火灾、爆炸和泄漏等各类事故引发的突发环境事件的警戒区确定、交通管控、警戒区内环境监测、事故处理等工作。

6.对在禁止的时段和区域内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进行监督管理。

7.依法保障环境保护等部门行政执法活动,查处阻碍环境保护等部门执行职务等的违法行为。建立执法联动协作机制,组织开展联合执法活动。

8.加强危险化学品等运输车辆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加强对水源保护区内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监管。

9.依法对进入污染防治限行区域的机动车进行查处。会同区环保办做好机动车定期检验工作,建立信息共享的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监督管理信息系统。配合区环保办对机动车集中停放地及行驶的机动车的大气污染物排放情况进行监督抽测。

10.根据规定,组织淘汰黄标车、老旧车辆。

(五)社管部门职责

1.组织指导学校将环境保护知识纳入教学内容,积极开展环境保护科普教育和志愿服务活动,培育学生的生态文明理念和环境保护意识。

2.发生突发环境事件和重污染日,可能危及师生安全时,配合有关部门按照应急预案采取应急保护措施,保障师生安全。

3.负责组织、督促“绿色学校”创建活动。

4.负责指导和监督医疗卫生机构做好医疗废物管理制度建立及落实、工作人员职业卫生安全防护、医疗废物分类收集、运送、暂时贮存及集中处置以及不具备集中处置条件的机构自行处置医疗废物等方面的工作。配合和支持环境保护部门监督查处医疗卫生机构环境违法行为。

5.负责指导监督医疗卫生机构加强应用辐射设施设备管理,做好突发环境事件、核与辐射污染事故应急工作,组织协调相关环境事件中的伤亡人员救治和相关疾病预防工作。

6.做好与环境污染有关疾病的预防和控制。

7.负责公共场所和饮用水的卫生监督工作,对自来水厂出厂水质进行卫生监督监测,并定期公布供水水质情况。

8.依法参与涉及环境污染事件的社会救助工作。

9.依法加强环境保护社会团体登记管理。

10.协助区环保办组织社区开展各项环境保护工作。

11.协调驻区部队落实环境保护有关规定,协助环保部门开展执法工作。

(六)财政部门职责

1.负责区环保局年度预决算管理,统筹保障环境保护重点工作。

2.组织拟订实施有利于环境保护的财政政策,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和完善生态补偿机制,将环境保护指标完成情况作为有关财政资金分配的重要依据,支持和推进环保产业、绿色采购和企业旨在改善环境的转产、搬迁、关闭措施。

3.会同有关部门监督环境保护财政性资金使用情况。

4.负责加强与各类金融机构的沟通协调,积极协调推进绿色信贷工作。

(七)劳动人事部门职责

负责将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纳入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学习培训内容,协助开展环境保护职业技能上岗培训和职业教育。

(八)国土部门职责

1.负责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矿产资源总体规划,组织保护和合理利用土地、矿产等自然资源。

2.负责组织协调和指导监督地质环境保护和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加强地质环境监测管理,组织指导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和土地复垦,监督企业对因矿山开发造成的土地损毁、地质环境破坏进行治理,依法查处非法开采矿产资源行为。

3.配合环境保护、农业等部门开展土壤污染治理修复工作。

4.负责配合相关部门对纳入储备的土地在前期开发、保护、管理、临时利用时的文明施工、扬尘防治等工作进行监督和检查。

(九)规划部门职责

1.编制城市总体规划和专项规划时,将环境保护列为规划重要内容。

2.在规划管理中,严格执行“三区”(禁建区、限建区和适建区)管控要求,依法开展城市蓝线划定工作。

3.负责组织编制实施城市供热行业专项规划。

(十)城建部门职责

1.加强城市园林、绿地、风景名胜区的建设与管理,加强对风景名胜区等环境要素的保护。

2.负责全区排水设施的建设和管理。负责污水处理厂的建设、运营和监督管理,保障出水水质稳定达标,保障排放废气、噪声达标排放,保障固体废弃物规范化处置。负责市政排水设施污水外溢的处理工作。

3.负责监督管理城市生活垃圾清扫、收集、运输和处理工作。

4.负责编制中心城区生活垃圾设施建设专项规划,组织实施中心城区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建设。负责对已建成生活垃圾处理设施运行的监督管理。

5.负责落实全区供热规划,对已建成的集中供热设施进行日常监管。

6.负责指导推进城市雨污分流工程,建设、改造污水处理设施及污水收集系统,提高污水收集率。负责完善城市再生水利用设施,促进再生水利用工作。负责全区黑臭水体的治理工作。

7.负责优化城市道路设置,完善城市人行道和非机动车道建设。

8.配合环保部门对非道路移动机械的大气污染物排放状况进行监督检查。

9.负责组织编制实施城市建设中长期规划以及供气专项规划。

10.负责推进建筑节能和绿色建筑工作。

11.负责监督房屋建筑施工单位文明施工,指导各施工单位做好施工围档内扬尘管理工作。

12.负责水土保持工作,组织水土流失监测、预防、治理和监管工作。

13.负责河道管理范围内对环境产生影响的活动的监督管理,会同、配合有关部门进行查处。

14.负责农村饮用水水源保护,组织开展乡镇饮用水水源保护、农村饮用水水源水质检测。

15.负责有利于水环境保护的水资源调配方案制定及其日常监督管理,节约水资源。

16.负责组织指导区管河流、河口、河流滩涂的治理和开发工作。

17.负责对在江河湖泊新建、改建或者扩建排污口的监督管理工作。

18.实行区域地下水禁采、限采制度,严格地下水开发利用。

(十一)港口部门职责

1.负责组织开展绿色港口建设。增强港口码头污染防治能力,加强港口、码头、装卸站等的废水、废气、固体废物等处理处置设施建设,鼓励督促相关单位加快淘汰高能耗、高排放、低效率的老旧车船、工程机械、设备。负责推进港口码头船用岸电有关工作。

2.配合区环保办对海洋非道路移动机械的大气污染物排放状况进行监督检查。

(十二)海洋渔业部门职责

1.拟订并实施农业生态建设规划,指导农业生物质产业发展及生态农业、循环农业等的发展。

2.组织畜禽养殖污染治理和废弃物综合利用,防治畜禽养殖污染,指导街道建设畜禽养殖污染集中防治设施。协助环保部门制定畜禽养殖污染防治规划,落实农业污染源减排总量控制计划。

3.指导农用地、草原以及农业生物物种资源的保护和管理。

4.加强对农业投入品的监督管理,指导农民科学使用农药、化肥和农膜等生产资料,防止和减少使用农业生产资料形成的污染。

5.开展土壤肥力(肥料)、农药残留(抗性)监测。开展农业野生植物资源保护和外来入侵生物防治。会同、配合有关部门对农业生态环境污染事件进行调查处理。

6.落实国家和省有关农业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和政策,依法参与调查处理农业环境污染事故,对由于生产措施不当造成的农业环境污染和破坏,及时进行现场检查、处理。协同环保部门对其他污染和破坏农业环境行为进行调查、检查,参与农村环境综合整治。

7.指导农村可再生能源的综合开发利用。

8.负责重大动物疫病防控工作,监督指导养殖环节染疫动物、病死或死因不明动物尸体无害化处理工作。

9.配合环保部门对农业非道路移动机械的大气污染物排放状况进行监督检查。

10.负责拟定并实施林业及其生态建设年度计划,监督管理林业(含国有林场、森林公园、林业系统自然保护区)及其生态建设。

11.负责造林绿化、森林资源保护、陆生野生动植物资源的保护与利用等工作。负责制定荒山造林、森林抚育年度计划,对计划落实情况进行检查。

12.负责依法查处破坏林地及植被等违法行为。

13.负责全区海洋环境和渔业水域生态环境的监督管理,会同有关部门编制全区管辖海域海洋环境保护规划。管理和组织全区海洋环境的调查、监测、监视、评价和科学研究工作。协助编制发布海洋专项环境信息和公报。

14.负责对渔港水域内非军事船舶和渔港水域外渔业船舶污染海洋环境行为的监督管理,负责海洋工程建设项目和海洋倾废对海洋污染损害的监督管理,监督陆源污染物排海。

15.组织开展渔业水域生态环境和水生野生动植物保护工作,指导渔业水域、宜渔滩涂、宜渔湿地和渔业资源、濒危水生野生动植物物种资源及其保护区的保护和管理。

16.负责监督管理主管的海洋自然保护区和特别保护区。

17.负责渔业水域水产养殖业污染防治工作。督促养殖生产者科学确定养殖密度,合理投饵、施肥、使用药物。依法查处违规水产养殖行为。

18.在全区管辖海域内依法实施巡航执法制度,查处破坏海洋环境的违法活动,调查处理管辖权限范围内的海洋与渔业污染事故。

19.负责全区管辖海域的海洋环境观测和海洋灾害预报警报工作。

(十三)招商部门职责

坚持“生态优先”的原则,严格招商引资环境准入,推进流通领域和环节的资源节约和环境保护。依据环保部门对项目的审核意见实施项目准入审查。配合环保部门监督投资企业执行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并协调解决有关环境保护问题。

(十四)安监部门职责

1.负责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使用企业的安全监督管理。加强重大危险源管理,督促企业开展相关事故隐患排查治理,防范生产安全事故发生。促进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存储、使用情况信息共享。

2.负责非煤矿山企业的安全监督管理,督促非煤矿山企业排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十五)市场监管部门职责

1.依据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决定,严格依法办理企业各类登记手续。

2.负责会同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对依法须取得营业执照即可从事经营活动,但未取得营业执照,擅自从事经营活动的无照经营行为进行查处。

3.负责依法对商品零售场所销售不合格塑料购物袋、经市级专业机构检测认定并报省环保厅备案的含磷洗涤用品违法行为进行查处。

4.依法对进入集贸市场内的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进行监督管理。

5.依据上级主管部门相关检测报告,依法查处非法销售不合格油品行为。

6.依法查处生产、销售不符合质量标准的煤炭、石油焦等能源,挥发性有机物含量不符合质量标准、要求的原材料和产品行为;依法查处生产、销售不符合标准的机动车船和非道路移动机械用燃料、发动机油、氮氧化物还原剂、燃料和润滑油添加剂以及其他添加剂和在禁燃区内销售高污染燃料等行为。

7.依法做好机动车环保检验检测机构的监督管理工作。

8.负责对我区企业生产的环保产品和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的产品质量实施监督。

9.负责环境监测设备、仪器、仪表等强制检定计量器具的监督检查工作。

10.依法查处违规生产超薄塑料购物袋,或不按规定加贴(印)合格塑料购物袋产品标志的违法违规行为。

11.加强对餐饮服务单位的监管,打击购买使用餐厨废弃油脂等非正规来源食用油行为。

(十六)行政执法部门职责

1.负责做好道路与管线施工、道路保洁、绿化建设和养护工程、运输车辆撒漏等扬尘污染违法行为的监督查处工作。

2.负责做好对占道经营、露天焚烧落叶等违反市政设施和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行为的依法查处。

3.负责做好全区畜禽养殖户未按照相关要求进行存储、运输、处置畜禽污染物的查处工作。

(十七)区工务中心职责

负责所属项目工地的扬尘污染防治工作。

(十八)区投资公司职责

负责做好对所属工地的扬尘污染防治工作。

(十九)税务部门职责

落实有利于环境保护、节能减排、资源综合利用的税收政策。负责做好环境保护税征收的准备工作。

(二十)供电部门职责

1.负责执行政府有关部门做出的对淘汰、关停企业和环境违法企业的决定,配合相关部门依法采取停、限电措施的决定。

2.对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或者报批未经批准的企业,不予受理用电申请。配合相关部门清理违法建设、违法生产企业的供电情况,禁止对这类企业违规供电。

3.按照上级部门要求执行差别电价政策。

(二十一)区法院职责

根据“两高”司法解释,依法严惩环境污染违法犯罪行为,维护环境安全。进一步加强环境行政执法与司法的衔接,推动形成生态环境保护合力。

(二十二)区检察院职责

对涉及违法犯罪的环境污染案件,积极履行批捕、起诉职能。对于重大、有影响的案件,及时介入,引导侦查。统一执法尺度和证据标准,形成打击合力,提高执法效果。

(二十三)气象部门职责

1.加强重大灾害性天气的监测、预报、预警工作,及时发布天气预报、预警信息,及时提供重污染天气、重大突发环境事件的气象信息,适时启动气象干预应对措施。

2.与区环保办建立会商机制,联合开展空气污染分析研判和预警。

(二十四)大连斑海豹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局职责

1.贯彻执行国家有关自然保护区和水生野生动物保护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

2.负责制定保护区的各项管理制度和工作计划。

3.负责救治、救助珍贵、濒危水生野生动物。

4.负责查处非法捕捉、猎杀、经营利用斑海豹违法违规案件,及涉及保护区的其他相关违法违规案件。

5.负责水生野生动物及其产品的特许利用证件的办理,对水族馆、动物园等单位驯养繁殖、经营利用水生野生动物进行监督管理。

6.负责涉保护区工程项目的监管。

7.组织或协助有关部门开展对斑海豹的科学研究,做好资源调查及放生工作。

8.负责开展以斑海豹保护为重点的宣传教育。

9.负责开展对保护区环境的监测,开展保护区日常巡查。

10.承办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二十五)长兴岛出入境检验检疫局职责

1.负责实施出入境卫生检疫、传染病监测和卫生监督,负责口岸传染病的预防与控制工作。

2.负责实施出入境动植物及其产品和其它检疫物的检验检疫与监督管理,负责动植物疫情监测、调查等工作,实施动植物疫情的紧急预防措施。

3.负责实施进出口商品(含食品)的法定检验和监督管理,负责实施一般包装、出口危险品货物包装和进出口食品包装检验,负责进出口商品鉴定管理工作,负责实施外商投资财产价值鉴定,办理进出口商品复验工作。

4.负责实施对进出口食品、动植物及其产品等的生产(养殖、种植)、加工和存放等单位的卫生、检疫注册,负责实施进口安全质量许可和出口质量许可工作,负责实施进出口产品、体系认证和实验室认可检验员认可等工作,并监督管理。

5.负责实施国家实行进口许可制度的民用商品的入境验证,负责出口、转口商品的有关出境验证。

6.负责实施出入境交通运载工具和集装箱及容器的卫生监督、检疫监督和有关的适载检验、鉴定,负责出入境交通运载工具、集装箱、包装物及铺垫材料和货物的卫生除害处理的管理工作。

7.负责所辖区域的出入境检验检疫业务统计,调查和收集国外传染病疫情、动植物疫情和国际贸易商品质量状况,提供有关信息。

8.负责对所辖区域内各类涉外检验检疫、鉴定和认证机构(包括中外合资、合作机构)以及卫生除害处理机构的监督管理。

9. 负责对进口固体废物国内收货人的监督管理。

(二十六)海关部门职责

1.负责依法对固体废物入境或过境过程实施监督管理。

2.负责依法对放射性物品入境或过境过程实施监督管理。

(二十七)海事部门职责

1.负责所辖区域内防治船舶及其有关作业活动污染海洋环境的监督管理。

2.负责对从事水上和综合港港区水域拆船、打捞和其他水上、水下施工作业,以及海上船舶导致的突发环境污染事件的监督管理,并负责组织对船舶污染事件的环境监测工作。

3.负责危险货物水路运输的安全监督管理,防止危险货物污染环境。

4.会同和协助相关部门处理水路交通安全事故引发的环境污染事故。

第十五条 区环保部门和其他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除按上述规定履行环境保护工作责任外,还应认真做好区管委会交办的其他环境保护工作,并承担相应责任。

第六章 责任落实保障措施

第十六条 区党工委、区管委会每年将环境保护目标任务及责任分解落实到西中岛园区管委会、各街道和区各单位各部门,并签订环境保护目标管理责任状。

第十七条 区管委会成立环境保护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区环保护办。环境保护委员会在区管委会领导下开展工作,负责研究部署、指导协调和督促检查本地区的环境保护工作;提出环境保护工作政策措施;分析环境保护形势,研究解决环境保护工作中的重大问题;督促检查西中岛园区管委会、各街道和政府部门落实环境保护工作情况并进行通报。环境保护委员会具体工作职责和议事规则由环境保护委员会办公室制定。

第十八条 环保部门应当积极协调同级公安、检察、审判机关建立健全环境保护行政执法协调机制,加强环境保护行政执法与司法的衔接,做好环境违法犯罪案件移送工作。环保部门和公安部门应当完善案件移送、联合调查、信息共享等机制。发生重大环境污染事件等紧急情况时,要迅速启动联合调查程序。检察院应当建立健全环境执法法律监督机制。法院应当及时受理和审理环境保护行政、刑事、民事案件及非诉执行案件。

第十九条 区各单位各部门和工作人员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及未履行本规定职责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办法(试行)》《环境保护违法违纪行为处分暂行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进行查处。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规定所称“一岗双责”,是指区党工委、管委会及有关部门的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既要履行职务相应的岗位业务工作职责,又要履行环境保护工作职责。

第二十一条 本规定未涉及的事项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本规定由区环委会办公室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