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贯彻实施国家、省、市关于房屋管理、住房保障、城市建设、村镇建设、房地产市场、勘察设计市场、物业行业及建筑业、城镇燃气、城市供热以及交通运输、港口口岸工作和水务工作等方面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参与城市总体规划、专项规划、大型建设项目的规划选址、环境评价、城市交通、供水、环保、人防等专业行业的规划编制。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坚持和加强党对所有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
(二)承担保障全区城镇低收入家庭住房的责任。贯彻执行保障相关政策并指导实施,会同有关部门编制保障性住房发展规划和年度建设计划并监督实施,参与保障性住房资金安排有关工作,负责全区住房保障的指导、监督管理。
(三)承担推进住房制度改革的责任。贯彻住房政策和住房建设规划并指导实施,落实住房分配制度改革、货币化分配等工作的指导实施,研究提出住房和城乡建设重大问题的政策建议。
(四)承担规范全区房地产市场秩序、监督管理房地产市场的责任。会同有关部门贯彻落实房地产市场监管和产业发展政策、房地产行业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监督执行房地产开发、房屋交易、房屋租赁、房地产估价与经纪管理、物业管理、房屋征收、房屋安全的规章制度,监督指导全区房地产市场交易、物业行业管理,以及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征收补偿工作,指导城市房屋安全管理工作。
(五)指导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安全的监督管理,贯彻落实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等工程质量监督和检测、建设监理、施工安全生产和竣工验收备案的政策、规章制度并监督执行,组织或参与相关的建筑工程重大质量、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
(六)监督指导全区市政基础设施和海绵城市的建设工作,负责参与编制并组织实施全区城市市政基础设施建设专项规划和发展规划,贯彻落实城市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库制度,参与地下管线综合规划平衡协调,统筹协调城市地下的给水、排水、燃气、热力、电力、通信、有线电视和其他用途的管线(含附属设施)及管线共同沟等的建设管理,指导、协调地下空间使用管理。
(七)负责全区城镇燃气行业的监督管理。按有关规定,负责城镇燃气行业特许经营的具体实施以及行政许可事项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城镇燃气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参与城镇燃气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和事故调查;检查、指导城镇燃气行业的业务管理工作。
(八)承担全区城市供热管理的责任。负责协调指导全区城市供热管理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对从事城市供热单位进行管理,按有关规定负责城市供热行业的行政许可事项工作,参与城市供热价格的拟订工作。
(九)规范、指导全区村镇建设的责任。贯彻落实小城镇建设政策并指导实施,对全区小城镇基础设施建设补助金使用计划并监督实施,指导村镇规划编制、农村住房建设和贫困户危房改造,指导小城镇和农村人居生态环境的改善工作,指导推进小城镇建设工作。
(十)负责全区住房和城乡建设科技和勘察设计行业管理工作,贯彻落实住房和城乡建设科技、勘察设计行业管理政策、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监督执行,负责全区勘察设计行业、勘察设计市场准入和施工图设计的审查监督管理,负责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标准化管理工作,组织重大科技项目研究开发、科技攻关和新技术的科技成果转化推广,指导重大技术引进和创新工作,指导相关的培训工作。
(十一)承担推进绿色建筑和建筑节能的责任,监督指导墙体材料革新、粉煤灰综合利用、散装水泥发展与应用等工作,贯彻落实建筑节能的政策、规划并监督实施,组织实施重大建筑节能项目,发展装配式建筑。
(十二)负责指导全区住房和城乡建设行业执业资格和科技人才队伍建设的授权培训、管理工作。
(十三)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消防的法律法规和相关技术规范、标准,落实工程建设消防相关政策,统筹指导、监督全区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备案及抽查工作。
(十四)负责交通运输、港口、公路项目行政审批事项的受理和审批工作,组织协调行政审批事项现场勘查、专家论证、技术审查等工作,组织协调办理与区直部门联合审批事项,指导全区交通运输行业行政审批工作。
(十五)参与编制并落实全区综合交通运输体系规划和公路、水路、城市公共交通发展规划,承担综合交通运输体系规划统筹衔接工作,编制、上报和下达公路建设和养护工程、运输场站、港口建设工作以及水运、城市公共交通等交通投资项目年度计划并监督实施,负责全区公用航道及其辅助设施的规划工作,负责综合交通运输枢纽规划,负责交通运输行业统计工作,承担公路投资、新建改建农村公路指标任务,参与全区涉及公共交通配套设施建设项目规划和前期工作。
(十六)负责全区运输场站、港口、水运、公路市场监管、招标投标及项目建设工作,负责公路、水路建设项目的工程造价、工程质量等监督管理工作,负责组织公路、水路建设项目的竣验收工作,负责组织公路重点工程项目建设,组织辖区公路建设、养护和管理,监督指导农村公路建设、养护和管理,组织实施“四好”农村公路建设有关工作,负责全区路网运行监测协调工作,监督指导公路防灾救灾、应急抢险工作,负责高速公路、铁路建设需由地方政府协调的有关工作。
(十七)负责推进全区综合交通运输体系建设,落实综合交通运输体系相关制度机制,推进交通运输领域信用体系建设,负责拟定全区物流业发展规划并指导实施,组织开展物流业发展战略和重大课题研究,负责组织重要综合运输服务保障和交通环境综合整治工作,负责协调铁路有关工作,负责春运相关工作。
(十八)承担道路客运、货运、水运、城市公交、汽车租赁、轨道交通、仓储、机动车维修、车辆技术综合性能检测、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行业管理和市场监管责任。
(十九)落实交通行业发展规划,指导城市公共交通运营工作,指导交通行业经营服务质量监督考核,参与全区涉及公共交通配套设施建设项目设计和验收工作。
(二十)负责落实港口发展政策规定,负责全区港口经营行业监管工作,负责全区公用航道及其辅助设施的利用与监督管理工作,负责全区港口引航行政管理工作,指导协调抢险救灾等重点物资的运输转运工作。
(二十一)负责拟定全区公路、水路安全生产政策并组织实施,拟定全区公路、水路各类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并组织实施,依法组织或参与有关事故调查处理,指导有关安全生产和应急处置体系建设,参与应急处置工作,负责港口设施保安监督管理工作,负责港口危险货物日常监督管理工作,指导公路、水路行业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指导交通运输系统防台防汛和除雪防滑工作,参与或指导全区交通运输系统抢险救灾、应急救援等重要物资运输工作。
(二十二)落实全区公路、水路行业科技、信息化政策,指导全区交通行业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的应用和推广,组织推进智慧交通建设,指导交通系统节能减排和环境保护工作。
(二十三)参与口岸对外开放规划和年度计划编报,并组织实施和协调推进。参与口岸“大通关”建设及协调服务工作,配合推进口岸查验方式和监管模式改革,推动国际贸易“单一窗口”建设工作,统筹推进口岸信息化建设。负责口岸开放、运行综合协调管理工作。
(二十四)负责贯彻落实国家、省、市关于市政设施管理、园林绿化管理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规章,负责编制并监督实施全区市政基础设施管理计划,负责制定、实施市政基础设施管理相关标准、规程等管理办法,负责贯彻实施国家、省、市有关市政道路、桥隧、排水、路灯设施等管理的法律法规。负责市政设施、园林绿化的建设和维护保养工作。负责城管系统政务事项(不包括行政处罚)受理、办理工作。
(二十五)负责贯彻执行国家水利法律、法规及有关方针政策,保障水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
(二十六)负责组织实施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实施水资源的统一监督管理。组织实施取水许可、水资源论证和防洪论证制度,指导开展水资源有偿使用工作,指导水务行业供水和农村饮水工作。
(二十七)负责节约用水工作。组织实施节约用水和用水总量控制等管理制度,指导和推动节水型社会建设工作。
(二十八)负责城市供水行业监督管理。组织有关部门编制城区供水、用水规划,提出有关水务价格和收费的建议,协调城市建设中涉及水务设施的配套工作,指导供水设施的建设管理和保护工作,负责城市供水服务质量的监督检查考核工作。
(二十九)指导水利设施、水域及其岸线的管理、保护与综合利用。组织全区水务基础设施网络建设。指导全区河流、河口的治理、开发和保护。指导河库水生态保护与修复、河库生态流量水量管理以及河库水系连通工作。负责全区河道采砂管理工作。指导全区水库工程管理工作。
(三十)指导监督水务工程建设与运行管理。组织提出、协调落实有关水务工程建设与运行政策措施,指导监督工程安全运行,参与组织工程验收有关工作。
(三十一)负责水土保持工作。负责实施水土流失的综合防治、监测预报并定期公告。负责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督管理工作。
(三十二)负责农村饮水安全工作,指导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管理工作。负责水利水电工程移民管理工作,组织实施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协调推动对口支援等工作。
(三十三)负责涉水违法事件的查处,协调水事纠纷处理,组织实施水政监察和水行政执法。依法负责水务行业安全生产工作,组织实施水务工程的安全监管,负责水务工程质量监督。指导全区水务建设市场的监督管理,组织实施水务工程建设的监管。
(三十四)负责落实综合防灾减灾规划相关要求,组织编制全区洪水干旱灾害防治规划和防护标准并指导实施。承担水情旱情监测预警工作。承担防御洪水应急抢险的技术支撑工作。
(三十五)区河(库)长制办公室设在区住建局,承担全区河(库)长制的组织实施工作。负责全面推行河(库)长制工作的组织协调、调度监督、检查考核,落实市、区总河(库)长、副总河(库)长及河(库)长确定的事项,协调区直有关部门开展河(库)长制相关工作。
(三十六)负责全区人防工作。
(三十七)负责协调督导区综合建设服务中心工作。
(三十八)完成上级部门及区党工委、管委会交办的其他任务。
(三十九)与区应急管理局(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在建筑市场方面的职责分工。区住建局负责建筑市场的行业指导、行政审批及日常监管工作,区应急管理局(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负责建筑市场等建筑行业行政处罚以及与行政处罚相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等执法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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