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信息公开
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单位名称 大连长兴岛经济技术开发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单位地址 大连长兴岛经济技术开发区长兴路600号
办公电话 0411-85280111

办公传真

0411-85280111


 

 

  局   长    

                    孙 东 升

职   责

  

(一)贯彻实施国家、省、市关于房屋管理、住房保障、城市建设、村镇建设、房地产市场、勘察设计市场、物业行业及建筑业、城镇燃气、城市供热以及交通运输、港口口岸工作和水务工作等方面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参与城市总体规划、专项规划、大型建设项目的规划选址、环境评价、城市交通、供水、环保、人防等专业行业的规划编制。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坚持和加强党对所有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

(二)承担保障全区城镇低收入家庭住房的责任。贯彻执行保障相关政策并指导实施,会同有关部门编制保障性住房发展规划和年度建设计划并监督实施,参与保障性住房资金安排有关工作,负责全区住房保障的指导、监督管理。

(三)承担推进住房制度改革的责任。贯彻住房政策和住房建设规划并指导实施,落实住房分配制度改革、货币化分配等工作的指导实施,研究提出住房和城乡建设重大问题的政策建议。

(四)承担规范全区房地产市场秩序、监督管理房地产市场的责任。会同有关部门贯彻落实房地产市场监管和产业发展政策、房地产行业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监督执行房地产开发、房屋交易、房屋租赁、房地产估价与经纪管理、物业管理、房屋征收、房屋安全的规章制度,监督指导全区房地产市场交易、物业行业管理,以及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征收补偿工作,指导城市房屋安全管理工作。

(五)指导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安全的监督管理,贯彻落实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等工程质量监督和检测、建设监理、施工安全生产和竣工验收备案的政策、规章制度并监督执行,组织或参与相关的建筑工程重大质量、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

(六)监督指导全区市政基础设施和海绵城市的建设工作,负责参与编制并组织实施全区城市市政基础设施建设专项规划和发展规划,贯彻落实城市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库制度,参与地下管线综合规划平衡协调,统筹协调城市地下的给水、排水、燃气、热力、电力、通信、有线电视和其他用途的管线(含附属设施)及管线共同沟等的建设管理,指导、协调地下空间使用管理。

(七)负责全区城镇燃气行业的监督管理。按有关规定,负责城镇燃气行业特许经营的具体实施以及行政许可事项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城镇燃气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参与城镇燃气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和事故调查;检查、指导城镇燃气行业的业务管理工作。

(八)承担全区城市供热管理的责任。负责协调指导全区城市供热管理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对从事城市供热单位进行管理,按有关规定负责城市供热行业的行政许可事项工作,参与城市供热价格的拟订工作。

(九)规范、指导全区村镇建设的责任。贯彻落实小城镇建设政策并指导实施,对全区小城镇基础设施建设补助金使用计划并监督实施,指导村镇规划编制、农村住房建设和贫困户危房改造,指导小城镇和农村人居生态环境的改善工作,指导推进小城镇建设工作。

(十)负责全区住房和城乡建设科技和勘察设计行业管理工作,贯彻落实住房和城乡建设科技、勘察设计行业管理政策、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监督执行,负责全区勘察设计行业、勘察设计市场准入和施工图设计的审查监督管理,负责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标准化管理工作,组织重大科技项目研究开发、科技攻关和新技术的科技成果转化推广,指导重大技术引进和创新工作,指导相关的培训工作。

(十一)承担推进绿色建筑和建筑节能的责任,监督指导墙体材料革新、粉煤灰综合利用、散装水泥发展与应用等工作,贯彻落实建筑节能的政策、规划并监督实施,组织实施重大建筑节能项目,发展装配式建筑。

(十二)负责指导全区住房和城乡建设行业执业资格和科技人才队伍建设的授权培训、管理工作。

(十三)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消防的法律法规和相关技术规范、标准,落实工程建设消防相关政策,统筹指导、监督全区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备案及抽查工作。

(十四)负责交通运输、港口、公路项目行政审批事项的受理和审批工作,组织协调行政审批事项现场勘查、专家论证、技术审查等工作,组织协调办理与区直部门联合审批事项,指导全区交通运输行业行政审批工作。

(十五)参与编制并落实全区综合交通运输体系规划和公路、水路、城市公共交通发展规划,承担综合交通运输体系规划统筹衔接工作,编制、上报和下达公路建设和养护工程、运输场站、港口建设工作以及水运、城市公共交通等交通投资项目年度计划并监督实施,负责全区公用航道及其辅助设施的规划工作,负责综合交通运输枢纽规划,负责交通运输行业统计工作,承担公路投资、新建改建农村公路指标任务,参与全区涉及公共交通配套设施建设项目规划和前期工作。

(十六)负责全区运输场站、港口、水运、公路市场监管、招标投标及项目建设工作,负责公路、水路建设项目的工程造价、工程质量等监督管理工作,负责组织公路、水路建设项目的竣验收工作,负责组织公路重点工程项目建设,组织辖区公路建设、养护和管理,监督指导农村公路建设、养护和管理,组织实施“四好”农村公路建设有关工作,负责全区路网运行监测协调工作,监督指导公路防灾救灾、应急抢险工作,负责高速公路、铁路建设需由地方政府协调的有关工作。

(十七)负责推进全区综合交通运输体系建设,落实综合交通运输体系相关制度机制,推进交通运输领域信用体系建设,负责拟定全区物流业发展规划并指导实施,组织开展物流业发展战略和重大课题研究,负责组织重要综合运输服务保障和交通环境综合整治工作,负责协调铁路有关工作,负责春运相关工作。

(十八)承担道路客运、货运、水运、城市公交、汽车租赁、轨道交通、仓储、机动车维修、车辆技术综合性能检测、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行业管理和市场监管责任。

(十九)落实交通行业发展规划,指导城市公共交通运营工作,指导交通行业经营服务质量监督考核,参与全区涉及公共交通配套设施建设项目设计和验收工作。

(二十)负责落实港口发展政策规定,负责全区港口经营行业监管工作,负责全区公用航道及其辅助设施的利用与监督管理工作,负责全区港口引航行政管理工作,指导协调抢险救灾等重点物资的运输转运工作。

(二十一)负责拟定全区公路、水路安全生产政策并组织实施,拟定全区公路、水路各类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并组织实施,依法组织或参与有关事故调查处理,指导有关安全生产和应急处置体系建设,参与应急处置工作,负责港口设施保安监督管理工作,负责港口危险货物日常监督管理工作,指导公路、水路行业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指导交通运输系统防台防汛和除雪防滑工作,参与或指导全区交通运输系统抢险救灾、应急救援等重要物资运输工作。

(二十二)落实全区公路、水路行业科技、信息化政策,指导全区交通行业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的应用和推广,组织推进智慧交通建设,指导交通系统节能减排和环境保护工作。

(二十三)参与口岸对外开放规划和年度计划编报,并组织实施和协调推进。参与口岸“大通关”建设及协调服务工作,配合推进口岸查验方式和监管模式改革,推动国际贸易“单一窗口”建设工作,统筹推进口岸信息化建设。负责口岸开放、运行综合协调管理工作。

(二十四)负责贯彻落实国家、省、市关于市政设施管理、园林绿化管理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规章,负责编制并监督实施全区市政基础设施管理计划,负责制定、实施市政基础设施管理相关标准、规程等管理办法,负责贯彻实施国家、省、市有关市政道路、桥隧、排水、路灯设施等管理的法律法规。负责市政设施、园林绿化的建设和维护保养工作。负责城管系统政务事项(不包括行政处罚)受理、办理工作。

(二十五)负责贯彻执行国家水利法律、法规及有关方针政策,保障水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

(二十六)负责组织实施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实施水资源的统一监督管理。组织实施取水许可、水资源论证和防洪论证制度,指导开展水资源有偿使用工作,指导水务行业供水和农村饮水工作。

(二十七)负责节约用水工作。组织实施节约用水和用水总量控制等管理制度,指导和推动节水型社会建设工作。

(二十八)负责城市供水行业监督管理。组织有关部门编制城区供水、用水规划,提出有关水务价格和收费的建议,协调城市建设中涉及水务设施的配套工作,指导供水设施的建设管理和保护工作,负责城市供水服务质量的监督检查考核工作。

(二十九)指导水利设施、水域及其岸线的管理、保护与综合利用。组织全区水务基础设施网络建设。指导全区河流、河口的治理、开发和保护。指导河库水生态保护与修复、河库生态流量水量管理以及河库水系连通工作。负责全区河道采砂管理工作。指导全区水库工程管理工作。

(三十)指导监督水务工程建设与运行管理。组织提出、协调落实有关水务工程建设与运行政策措施,指导监督工程安全运行,参与组织工程验收有关工作。

(三十一)负责水土保持工作。负责实施水土流失的综合防治、监测预报并定期公告。负责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督管理工作。

(三十二)负责农村饮水安全工作,指导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管理工作。负责水利水电工程移民管理工作,组织实施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协调推动对口支援等工作。

(三十三)负责涉水违法事件的查处,协调水事纠纷处理,组织实施水政监察和水行政执法。依法负责水务行业安全生产工作,组织实施水务工程的安全监管,负责水务工程质量监督。指导全区水务建设市场的监督管理,组织实施水务工程建设的监管。

(三十四)负责落实综合防灾减灾规划相关要求,组织编制全区洪水干旱灾害防治规划和防护标准并指导实施。承担水情旱情监测预警工作。承担防御洪水应急抢险的技术支撑工作。

(三十五)区河(库)长制办公室设在区住建局,承担全区河(库)长制的组织实施工作。负责全面推行河(库)长制工作的组织协调、调度监督、检查考核,落实市、区总河(库)长、副总河(库)长及河(库)长确定的事项,协调区直有关部门开展河(库)长制相关工作。

(三十六)负责全区人防工作。

(三十七)负责协调督导区综合建设服务中心工作。

(三十八)完成上级部门及区党工委、管委会交办的其他任务。

(三十九)与区应急管理局(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在建筑市场方面的职责分工。区住建局负责建筑市场的行业指导、行政审批及日常监管工作,区应急管理局(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负责建筑市场等建筑行业行政处罚以及与行政处罚相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等执法工作。


  办公时间:8:30-17:00(周末和节假日除外)

                          

内 设 科 室

  市政水务科,电话:0411-85280111

  

  1.负责局机关政务、事务、党务的协调和督办;拟订机关的各项工作规则和制度;组织协调重大问题的调查研究和综合分析;负责机关文电、会务、机要、档案、信息、保密、对外交流等工作;负责机关行政后勤事务;负责承接市、区绩效考评的相关工作。负责人事、监察、宣传、调研工作。负责机关财务管理、固定资产管理、内部审计等工作。

  2.负责贯彻落实国家、省和市水利有关行政审批工作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方针、政策,负责进入区行政服务大厅审批等事项的咨询、受理、审核、办结工作,拟订相关工作制度及工作流程。

  3.负责贯彻国家、省、市有关市政道路、桥隧、排水、路灯设施、园林绿化等管理的法律法规,负责制定相关标准、规程等管理办法并指导监督实施,负责城市市政设施和园林绿化的管理、维护和保养工作。负责城管系统政务服务事项(不包括行政处罚)的行政许可、行政确认、行政许可等工作。

  4.负责城市供水行业监督管理,负责组织有关部门编制城市供水用水规划,制定年度供水计划,指导供水设施的建设管理和保护工作,参与有关城市供水工程建设的审查、论证、实施和验收,负责城市新、改、扩建用水项目实施的监督工作,负责城市供水设施停水方案的审批,负责城市供水服务质量的监督检查考核工作。

  5.负责实施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相关工作,组织实施水资源取水许可、水资源论证等制度,指导开展水资源有偿使用。组织编制全区水资源保护规划,组织开展水资源调查、评价有关工作。组织编制并协调实施全区节约用水规划,组织指导计划用水、节约用水工作。组织实施用水总量控制、用水效率控制、计划用水和定额管理制度。指导和推动节水型社会建设工作。

  6.组织实施国家和省、市水务工程建设有关制度,指导全区水务工程建设管理,制定有关制度并组织实施。指导水利设施的管理保护和综合利用。组织编制全区洪水干旱防治规划和防洪标准、重要河流和重要水工程的防御洪水抗御旱灾调度。承担水情旱情预警工作。承担全区水利工程移民管理和后期扶持工作,组织实施水利工程移民安置验收、监督评估等制度。承担区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的组织实施工作,负责实施防汛抗旱工作的组织协调、调度督导工作。

  7.负责指导全区水域及其岸线的管理、保护和水利风景区建设管理工作,负责河道管理范围内工程建设方案审查制度的有关工作。指导全区水库建设与管理工作,组织指导水利工程蓄水安全鉴定和验收,指导实施河道堤防、病险水库除险加固工作。承担全区河(库)长制的组织实施工作,负责推行河(库)长制工作的组织协调、调度督导。

  8.负责实施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与管理工作,组织实施农村饮水安全巩固提升工程。负责实施区“大禹杯”竞赛工作。负责全区水土流失综合防治工作,组织编制全区水土保持规划并监督实施,组织水土流失检测、预报并公告,负责全区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核的有关工作并监督实施。

  9.负责局机关法治信访、营商环境的督办、协调工作,负责制定相关工作规则和制度。

  

  住建科,电话:0411-85281932

  1.负责建筑边坡工程方案设计审查、建设工程初步设计审批、房屋建筑及市政工程施工图审查报告备案、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核发、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房地产企业资质初审、建筑业企业资质初审、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工作等。

  2.负责燃气经营许可证审批、燃气项目审批、燃气经营者停业、歇业审批、燃气经营者改动市政燃气设施审批、负责监督指导燃气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参与燃气事故的调查处理,指导燃气企业开展安全工作调度会议及检查、培训、学习、宣传、应急演练、应急预案修订等工作。

  3.负责供热经营许可审批、供热热源审查、监督指导供热住宅室温检查、供热行业监控系统数据统计、困难居民家庭采暖费补贴统计上报和发放,负责检查违法违规经营行为等。

  4.负责监督指导村镇基础设施建设和农村危房改造及任务指标实施工作、农村房屋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工作、村镇建设、美丽乡村建设推进农村人居环境改善工作、农村生活垃圾治理工作、乡镇基础设施建设补助的资金使用和监督等。

  5.负责监督指导房地产企业资质日常管理、建筑业企业资质日常管理、监理企业资质管理。参与重大勘察设计质量事故调查处理,监督指导绿色建筑推进工作、装配式建筑推进工作、建筑节能推进工作、在建工地实名制管理。

  6.负责监督指导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管理、施工工地扬尘治理管理,参与重大勘查涉及质量、施工质量和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检测机构管理、地基基础工程检测备案、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安全管理、建筑行业管理人员安全培训等。负责建筑市场的行业指导与行政审批工作。

  7.负责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建设工程消防备案、建设工程消防抽查等。

  8.负责落实保障性住房、公房、产权弃管房屋管理及政策法规、建立保障性住房制度,组织编制全区住房保障发展规划和计划并实施,承担保障性住房资金安排的有关事项,负责城镇住房制度改革、住房保障信息档案管理工作、推进棚户区改造工作、落实私房政策中的历史遗留问题、公租房实物配租、公租房租赁补贴发放、商品住房开发项目配建租赁住房设计内容审定和建设情况审查、住房货币化补贴发放批复、城市房屋拆迁行政裁决、城市房屋白蚁防治管理、出售公有住房审批(审核)、房屋租赁登记备案、直管公房改装修业务、购买直管公房产权业务、直管公房租金减、免、补、停业务、直管公房使用权转移业务、住房保障投诉等。

  9.负责贯彻落实房地产市场发展规划,负责房地产宏观调控,研究分析房地产形势,承担房地产市场的监督管理,负责监督指导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房产交易、房屋租赁、房屋测绘、房屋档案、房地产估价、房地产经纪管理工作、研究分析住房发展和房地产市场、实施培育住房租赁市场,开展全区房地产“去库存”工作、负责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审批后的事中事后监督管理、商品房预售许可、编制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名录、组织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人员上岗培训等。

  10.负责推进完善物业管理信息化建设、物业服务企业和从业人员的监督管理、业主委员会的监督指导、贯彻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增值收益使用政策,会同有关部门加强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物业弃管房屋管理工作,协调相关部门开展直管房屋防台防汛、抗震救灾等工作,负责全区城市房屋安全管理工作、城市房屋安全管理的政策、规章制度并监督实施,监督指导住宅物业服务企业信用体系考核、维修资金退返、维修资金划转使用、维修资金归集、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交存数额确定等。

  11.负责局机关安全生产、12345诉求平台、政务公开和行政审批事项的督办、协调工作,负责制定相关工作规则和制度。

  12.负责人防工作。


  交通科,电话:0411-85284559

  1.负责贯彻落实国家、省和市关于交通运输行业、口岸等方面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方针和政策;负责交通运输行政审批事项的受理和审批工作;负责组织水运、农村公路建设项目的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审查工作;负责万吨级以下非深水岸线使用审批工作;负责区内危险货物港口建设项目安全条件审查和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工作;负责区内港口危险货物经营资质审批及年度核查工作;负责港口经营的许可。

  2.负责道路货运、客运、市公共交通、车辆维修、驾驶员培训、城市出租汽车客运管理等行政审批事项的受理、备案和审批工作;负责水上客货运输、水上旅游运输等行政审批事项的受理、审批、年检和备案工作。水路运输审核许可事项。国内沿海水路运输企业、新增“四客一危”运力核准上报以及登记事项变更审核上报;国际海上运输企业、国际、国内船舶管理、无船承运人资质及登记事项变更审核上报;中外合资国际船舶代理业务、大连沿海中外合资水运企业资质及登记事项变更审核上报。

  3.负责落实全区综合交通运输体系规划和公路、水路、城市公共交通行业发展规划;负责落实全区港口、公用航道及其辅助设施的规划工作;负责指导综合交通运输枢纽规划;负责督办全区交通运输行业统计工作、节能减排和环境保护工作。

  4.负责指导全区交通口岸领域有关工程建设市场监管;负责全区水运、农村公路建设项目的开工许可、竣工验收工作;负责指导水运、农村公路工程质量安全等监督管理工作。

  5.负责传达落实全市公路工程建设、质量监督及公路养护行业管理政策、标准、办法;负责落实全市公路发展规划;负责全区公路行业管理和公路养护市场监管;负责督办协调铁路有关工作;指导农村公路建设、养护和管理,负责督办“四好”农村公路有关工作;督导春运日常工作。

  6.负责传达落实道路客货运、城市公交、出租车、汽车租赁、机动车维修、车辆技术综合性能检测、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等相关政策、标准和规范,参与拟订行业发展规划,指导城市公共交通运营工作,参与全区涉及公共交通配套设施建设项目设计和验收工作。

  7.负责指导全区港口生产、道路水路运输经营行业监管工作,负责指导全区公用航道及其辅助设施的利用与监督管理,负责指导全区港口引航行政管理工作。

  8.负责传达落实市级公路、水路相关政策、标准和规范,参与拟订全区公路、水路各类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并组织实施,依法组织或参与有关事故调查处理,指导有关安全生产和应急置体系建设,参与应急处置工作,负责指导港口设施保安监督管理工作,负责指导、督促港口、公路、道路及水路交通行业企业年度执法计划的编制和实施。

  9.指导或参与协调全区交通运输系统、港口、国防抢险救灾、应急救援等重要物资运输工作,指导交通运输系统防台防汛和除雪防滑工作。

  10.负责指导口岸开放、扩大开放、临时开放及非开放区域临时进出等协调管理,负责协调已开放范围内新建码头、航站楼等涉外作业区对外开通启用的验收和报批工作,负责指导协调口岸集疏运、特资运输、外轮供应管理等工作。


  

                              (更新时间:2023年9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