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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社局行政执法文书
时间:2022-10-18   作者:韩雨   来源: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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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长兴岛经济技术开发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限期整改指令书

                          大长人社监令字[   ]号

                                 

        

 经依法监察,发现你单位在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等方面,存在以下问题:                             

  根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十八条规定,下达整改指令如下:                                     

  你单位应认真执行上述指令,要按本指令要求在规定期限内完成整改工作,并把整改情况和相关凭证于      日之前以书面形式报我局,我局将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理、处罚。

联系地址:      联 系 人:     

邮  编:      联系电话:     




               大连长兴岛经济技术开发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收件人签名:                                

收件日期:






大连长兴岛经济技术开发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大长人社监罚字[  ]-1号

     :

  法定代表人:   ,单位地址:            

         日,大连长兴岛经济技术开发区劳动保障监察大队受理劳动者对你单位存在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问题的投诉。经检查发现,你单位存在        的违法行为,由大连长兴岛经济技术开发区劳动保障监察大队监察员   立案调查。

  经调查发现,你单位        违法行为。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实:                      

  对上述违法行为,依据          的规定,我局于       日下达了《限期整改指令书》(大长人社监令字[  ]号),要求你单位在       日前完成整改工作,你单位在规定的时间内未按要求进行改正。

  我局于      日向你单位送达了《大连长兴岛经济技术开发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根据《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和《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告知你单位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你单位在法定期限内未进行陈述申辩。我局认为你单位在规定的时间内未按要求进行改正的行为,违反了          条,     的规定。

  根据大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指导标准》第  条的规定:“                   。 鉴于你单位        ,应当给予   元罚款。

  根据          的规定,          我局给予你单位   罚款的行政处罚。

  请你单位自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大连市人民政府或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沙河口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我局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大连长兴岛经济技术开发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大连长兴岛经济技术开发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

                         大长人社监罚告字[  ]  号

        

         日,大连长兴岛经济技术开发区劳动保障监察大队受理劳动者投诉你单位存在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问题后,由大连长兴岛经济技术开发区劳动保障监察大队监察员     立案调查。

  经调查,你单位存在          的违法行为。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实:                

  对上述违法行为,我局于         日下达了《限期整改指令书》(大长人社监令字[   ]号),要求你单位在         日前完成整改工作,你单位在规定的时间内未按要求进行改正。

  我局认为你单位在规定的时间内未按要求进行改正的行为,违反了《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六条,用人单位应当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接受并配合劳动保障监察的规定。

  根据大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指导标准》第   条的规定:            

  依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          的规定     。我局拟给予你单位   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和《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你单位在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


  联系地址:大连长兴岛经济区景杭路301号  联系人:   

  联系电话:0411-85280951            邮政编码:116317



            大连长兴岛经济技术开发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