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信息公开
大连长兴岛经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大长兴市监罚〔2020〕0001号)
时间:2020-02-16   来源:市场监督管理局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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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当事人:大连福成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爱心分店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912102443358231138  

  住所(住址):辽宁省大连长兴岛经济区荡底街5-30号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杨君勇  

  联系电话:188****9555

  联系地址:辽宁省大连长兴岛经济区荡底街5-30号


  2020年01月27日,本局执法人员在核查举报人对大连福成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爱心分店线索过程中,发现该店出售口罩无法提供进货票据,且未明码标价的违法行为,于2020年01月28日立案调查。

  经查明:本案当事人大连福成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爱心分店于2020年1月初,在发现口罩销售比较快的情况下,通过公司配送之外的渠道,进了健达一次性医用口罩(袋装,每袋20片)10盒,进价3.5元/袋,华匀医疗-无纺布型口罩(盒装,每盒5个),进价8元/盒,不能提供进货票据。之后按照健达一次性医用口罩5元/袋;华匀医疗-无纺布型10元/盒价格对外出售,但未店内标明价格,未做到明码标价出售。当事人至案发共销售健达一次性医用口罩4袋、华匀医疗-无纺布型口罩2盒,获利10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大连长兴岛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大连福成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爱心分店进行调查的现场笔录1份,现场检查照片6张。

  2.大连长兴岛市场监督管理局办案人员对大连福成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爱心分店店长王明洲进行调查的询问笔录1份。

  本案调查终结后,本局已向当事人直接送达了大连长兴岛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告知书(大长兴市监告字〔2020〕0001号),依法告知当事人本局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处罚内容和当事人享有的陈述、申辩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向本局提出任何陈述、申辩。

  本局认为:本案当事人销售口罩未明码标价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三条:“经营者销售、收购商品和提供服务,应当按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规定明码标价,注明商品的品名、产地、规格、等级、计价单位、价格或者服务的项目、收费标准等有关情况。”之规定,属违法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二条:“经营者违反明码标价规定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及《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十三条 “经营者违反明码标价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一)不标明价格的;”。

  我局决定,对当事人大连福成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爱心分店责令其改正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10元,并处以2000元整的罚款,上缴国库。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六条第三款的规定,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中国银行大连长兴岛支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局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当事人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大连长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或大连长兴岛经济区管理委员会申请复议,或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大连长兴岛经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0年02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