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1月,为引导激励我区企业创新和改进质量管理,调动企业申报质量奖积极性,全面提升质量水平,依据当时适用的《大连市市长质量奖管理办法》及其他法律法规,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提请管委会印发了《大连长兴岛经济区质量奖管理办法》(大长管办发﹝2018﹞6号)。2018年9月,大连市质量强市领导小组对《大连市市长质量奖管理办法》进行了重新修订,对部分奖励名称和奖励金额进行了调整。按照新《办法》有关要求,结合我区质量工作实际状况,拟对我区质量奖管理办法进行调整,主要调整内容为:
1.奖项设置方面:一是市长质量奖奖项现分为市长质量奖和提名奖,原市长质量奖的奖项只设市长质量奖,没有提名奖;二是省长质量奖奖项现分为省长质量奖金奖和银奖,原省长质量奖奖项分为省长质量奖和省长质量奖提名奖;因此,对质量奖的奖项要进行调整。
2.奖励政策方面,根据新《办法》奖项设置要求,奖励政策调整为:
一是获得中国质量奖和提名奖的企业或组织,在市政府奖励的基础上,区管委会分别奖励100万元、80 万元。原《办法》只对获得中国质量奖的企业或组织奖励150万元,提名奖没有奖励。
二是获得省长质量奖金奖和银奖的企业或组织,在市政府奖励的基础上,区管委会分别奖励80万元、50万元。原《办法》对获得省长质量奖的企业或组织奖励100万元,对获得省长质量奖提名奖奖励80万元。
三是获得大连市市长质量奖和提名奖的组织,在市政府奖励的基础上,区管委会分别奖励50万元、10万元;原《办法》只对获得市长质量奖的企业或组织奖励80万元,对提名奖没有奖励。
四是对已获得市长质量奖的企业或组织,初次获得中国质量奖和提名奖时,区管委会分别追加奖励50万元、30万元;初次获得省长质量奖金奖时,区管委会追加奖励30万元。再次获得同一奖项的,不再颁发资金;再次获得高一级奖项的,只颁发两级奖金的差额。奖励经费由区财政统一安排。
3.申报条件方面。新《办法》明确“在我区行政区域内登记注册,且正常运营3年以上”。原《办法》为“在我区行政区域内登记注册,并正常运营5年以上”。
调整后的质量奖管理办法更加全面、更加符合地区实际。
原文链接:《大连长兴岛经济技术开发区质量奖管理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