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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长兴岛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印发《关于加快培育知识产权优势企业促进科技创新的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大长经开管发〔2023〕21号)
时间:2023-06-30   作者:韩雨   来源:管委会办公室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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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街道、区直各部门、各单位,省市驻区各单位,区属各企业:

  《关于加快培育知识产权优势企业 促进科技创新的实施办法(试行)》已经区管委会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大连长兴岛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2023年6月30日

  (此件公开发布)



关于加快培育知识产权优势企业促进科技创新的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家知识产权强国战略,促进我区知识产权事业全面发展,进一步激发全社会创新活力,助力我区“二次创业 再次腾飞”,早日实现建设“国内最好、国际一流”特色产业园区的目标。根据国家、省、市印发的《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纲要(2021-2035年)》《“十四五”国家知识产权保护和运用规划》《关于强化知识产权保护的意见》《辽宁省“十四五”知识产权保护和运用规划》《大连市“十四五”知识产权保护和运用规划》《关于印发大连市知识产权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等文件的要求,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实施办法(试行)。

  第二章  培育目标、方式和条件

  第二条  根据长兴岛创新型企业发展不同阶段,培育知识产权优势企业按照知识产权成长型企业、优势型企业由低到高逐级培育。至2025年,全区基本达到以下目标:

  ——基本形成30家知识产权意识较强、制度齐全、管理规范、成长特征明显、发展前景好的知识产权成长型企业。

  ——基本形成10家知识产权意识强、知识产权战略发展特征鲜明、知识产权制度运用灵活、知识产权综合管理能力和水平高,企业主要产品形成知识产权优势,具有很强市场竞争力和话语权的知识产权优势型企业。

  第三条  培育方式

  (一)企业入库培育

  企业入库基本条件:有效发明专利拥有量1件或实用新型专利、外观设计专利10件以上的高新技术企业。对不满足以上条件,但属于领军人才企业、高成长性创新企业、设立研发机构的规模以上企业,或经认定的市级及以上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瞪羚企业、独角兽企业,可入库培育。

  (二)知识产权成长型企业

  对拥有有效发明专利2件以上,并通过知识产权贯标认证或贯标绩效评价合格,设立专门知识产权管理机构,配备了相应知识产权专门管理人员,开展专利导航分析、知识产权信息利用良好,对产品和服务及时进行商标保护性注册,且相关引导指标任务完成良好的入库企业,择优培育升级为成长型企业。

  (三)知识产权优势企业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各级知识产权试点示范企业、高新技术企业或省级企业技术中心依托企业;

  2.具有明确的知识产权发展战略以及健全的知识产权管理体制、激励机制、培训机制;设立企业主要负责人分管的知识产权管理机构,配备专职管理人员,设立知识产权工作专项经费;企业管理人员和研发人员的知识产权年度培训率达到80%以上,一般职工的知识产权年度培训率达到60%以上;

  3.申报年度前三年获得授权专利10件以上,其中发明专利3件以上;

  4.近三个会计年度研发投入占年销售额的3%以上;

  5.符合我区产业发展方向,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并实现产业化,自主知识产权产品销售额连续三年保持增长;

  6.知识产权对企业经济效益的提升作用明显,最近3年内企业的自主知识产权产品和服务收入占企业总收入的50%以上,企业经济效益在全区同行业中位于前五;

  7.建立知识产权保护和预警机制,能够较好保护自身知识产权,申报年度前三年无行政或司法程序认定的侵犯知识产权行为。

  第三章 资助内容及标准

  第四条  设立长兴岛经济技术开发区知识产权优势企业奖励专项资金,专项资金来源于区财政拨款,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与区财政金融局共同管理。

  第五条  知识产权成长型企业

  (一)对入库知识产权培育企业,符合知识产权优势企业条件的知识产权成长型企业,经评审每年不超过5家,每家给给予2万元资助;

  (二)对以知识产权作价入股方式引进长兴岛,且围绕知识产权开展核心业务的新注册招商企业,经评审给予作价入股额1%的资助,最低1万元,最高不超过10万元。

  第六条  知识产权优势企业

  对符合以下条件的知识产权优势企业,给与额外奖励:

  (一)鼓励企业申报国家、省知识产权优势和示范企业。对被批准为辽宁省知识产权示范试点企业,一次性给予1万元的经费资助,被批准为国家级知识产权示范试点企业,一次性给予5万元的经费资助;

  (二)对区内石油化工、装备制造、生物医药等重点支柱产业开展企业导航和产业导航的,按实际导航业务支出的10%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5万元;

  (三)对企业高价值知识产权组合进行综合评价,择优给予奖励。被市知识产权局评为高价值知识产权组合或高价值知识产权培育示范中心的在享受大连市给予企业奖励的同时,区再给予5万元资助;

  (四)支持企业参与国家、省专利奖和市知识产权创新项目申报评选,在享受大连市不同级别的奖项标准的同时,区再根据获得国家、省和市的不同奖项分别给予3万元、2万元、1万元资助;

  (五)对通过公开挂牌方式引进专利(含专利工艺包)在长兴岛投资建厂并实现产业化的企业,给予一次性10万元资助。

  第七条  辅助政策

  (一)在长兴岛经济技术开发区举办知识产权相关业务培训的高校、科研机构及知识产权服务机构,驻区参会企业达到30家以上的,每次给予2000元资助,每家单位每年累计资助总额不超过1万元;

  (二)在评定年度,对在我区注册、新获得国家级知识产权服务品牌机构培育单位、知识产权服务品牌机构,分别给予3万元资助;对新获得省级知识产权服务品牌机构培育单位、知识产权服务品牌机构,分别给予2万元资助;

  (三)对经市知识产权局认定并获得资助的在我区设立分支机构的外地高端知识产权服务机构,给予10万元一次性资助;对在我区设立总部的外地高端知识产权服务机构,给予50万元一次性资助。

  第四章 项目管理流程

  第八条  项目申报及推荐

  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发布申报通知,明确申报要求和流程,并组织实施。

  申请奖励资金项目的单位(个人)应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获得专项资金资助和支持的单位,应加强专项资金的管理并妥善保管好申请审核材料,自觉接受配合有关监督检查、审计等。对申请专项资金奖励、资助的单位和个人存在失职、渎职、弄虚作假、截留、挪用、

  挤占、骗取资金等违法违纪行为的,一经查实,取消项目申报资格,并按照相关规定追究相关责任人和单位的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申请单位或个人被纳入失信黑名单的,当年不享受专项资金资助。

  第九条  项目审核

  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负责组织项目审核,根据项目类型不同,可以采取专家评审、财务审计等方式,审核结果应当及时向社会公示。

  对国家、省市认定资质并给予定额资助的,经申请、审核、公示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向区财政金融局申请拨付资金。

  对项目数量或资助金额有数量限制的,经申请、初审后,可以组织专家进行评审,公示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向区财政金融局申请拨付资金。

  对资助项目涉及资金审核的,可以请第三方机构进行财务审计,审计通过后予以公示,公示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向区财政金融局申请拨付资金。

  对项目审核有违规行为的评审专家、财务审计专家,按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关责任人和单位的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五章  附则

  第十条  本办法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会同区财政金融局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2023年7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7年6月30日。


  《大连长兴岛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印发〈关于加快培育知识产权优势企业促进科技创新的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政策解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