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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李明领取失业保险待遇退款告知书
时间:2024-01-15   作者:韩雨   来源: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务服务中心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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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五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领取失业保险金,并同时停止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一)重新就业的”。经核查,您本人李明,身份证号码:210***********3316,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重新就业,多领取(失业保险金)5个月,共8117.5元。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的规定,多领取的失业保险待遇应退回失业保险经办机构。请您于接到本告知书之日起30日内携带身份证原件和本告知书,或委托代理人携带您身份证复印件、告知书复印件和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原件,到大连长兴岛经济技术开发区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核实并办理退回已领取失业保险待遇相关事宜。逾期不办,将按照《辽宁省违规领取社会保险待遇追返工作暂行办法》(辽人社发〔2022〕22号)的规定,依法移送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或司法部门处理。

  退款账户:大连市就业和人才服务中心失业保险基金,开户银行:大连银行双兴支行,账号:802604213000058,退款请备注姓名。

  特此告之。  




          大连长兴岛经济技术开发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务服务中心

                     (公章)


送达人:刘程      接收人:;李明

2024年1月15日      2024年1月15日  

地址:大连长兴岛经济技术开发区政务服务中心2楼51号窗口  

联系电话:0411-85095336

(本告知书一式两联:第一联社会保险经办部门留存,第二联当事人留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