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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兴岛经济区气象局关于2022年开展雷电防护装置定期检测的通告
时间:2022-02-24   作者:齐冲   来源:长兴岛气象局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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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有关单位:

为提高雷电灾害防御能力,减少雷灾事故发生,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气象灾害防御条例》《防雷减灾管理办法》《雷电防护装置检测资质管理办法》《大连市气象灾害防御条例》《大连市防御雷电灾害管理办法》《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好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场所防雷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大政发〔2017〕34号)以及长兴岛管委会《关于优化建设工程防雷许可的通知》(大长管发〔2017〕71号),现将开展2022年雷电防护装置定期检测有关事宜通告如下。

一、投入使用后的雷电防护装置实行定期检测制度。雷电防护装置应当每年检测一次,对油库、气库、弹药库、化学品仓库、烟花爆竹、石化等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场所的雷电防护装置应当每半年检测一次。气象主管机构依法对本行政区域内的雷电防护装置检测活动进行监督检查。气象主管机构进行监督检查时,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

二、雷电防护装置产权单位应切实履行防雷安全主体责任。应主动与具有雷电防护装置检测资质的单位联系(辽宁省行政区域内雷电防护装置检测资质单位名录通过辽宁省气象局官方网站查询),确定检测时间和计划,做到不误检、不漏检。对检测单位提出的隐患整改意见应及时整改,整改完成后要委托检测单位进行复检,直至复检合格。雷电防护装置所有人或者受托人应指定专人负责防雷安全工作,做好雷电防护装置的日常维护。发现雷电防护装置存在安全隐患时,应当及时采取措施进行处理,避免雷电灾害发生。

三、雷电防护装置检测结果应主动报告当地气象主管机构。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场所雷电防护装置的产权单位,每次在收到检测单位出具的雷电防护装置检测报告、书面隐患整改意见后,应于3个工作日内将检测结论和隐患整改意见报告当地气象主管机构。

四、雷电防护装置检测活动应当依法规范实施。雷电防护装置检测单位必须依法持有省级气象主管机构颁发的雷电防护装置检测资质证,并在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严格按照有关标准开展雷电防护装置安全检测,严禁伪造、涂改、出租、出借、挂靠、转让雷电防护装置检测资质证,严禁无资质或者超越资质许可范围从事雷电防护装置检测,严禁转包或者违法分包雷电防护装置检测项目,严禁使用不符合条件的雷电防护装置检测人员。同时对出具的雷电防护装置检测报告负责,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及后果。

五、未履行防雷安全主体责任将被依法追责。对应当安装却未安装雷电防护装置的、拒绝检测或检测不合格且拒不整改的单位,将依据有关规定予以行政处罚。因上述原因造成雷电灾害事故的,将依法追究单位安全生产责任人和有关当事人的法律责任。

监督电话:0411-85766176

                                            大连长兴岛经济区气象局

                                               2022年2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