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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大连长兴岛经济技术开发区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2023年修订)》的通知
时间:2023-09-21   来源:生态环境分局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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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相关单位:

  按照《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大连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2023年修订)的通知》(大政办〔2023〕7号)要求,我区编写了《大连长兴岛经济技术开发区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2023年修订)》,请各相关单位依据方案内容实施。




            大连长兴岛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办公室

                   2023年9月15日




大连长兴岛经济技术开发区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2023年修订)

  目  录

  1.总则

  1.1编制目的

  1.2编制依据

  1.3工作原则

  1.4适用范围

  1.5预案体系

  2.组织机构

  2.1区应急指挥部

  2.2区应急指挥部办公室

  2.3区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

  3.应急响应

  3.1响应分级

  3.2应急响应措施

  3.3区域应急联动

  3.4新闻发布

  4.总结评估

  4.1信息报送

  4.2应急总结

  4.3措施改进

  5.应急保障

  5.1资金保障

  5.2制度保障

  5.3减排项目清单化保障

  5.4企业“一厂一策”实施方案保障

  5.5监督保障

  6.附则

  6.1预案的管理与更新

  6.2预案实施时间


  1.总则

  1.1编制目的

  为进一步提高长兴岛区域重污染天气防范、处置和应对能力,建立健全高效快速的应急反应机制,降低或消除重污染天气造成的不利影响,保障公众健康,特制定本预案。

  1.2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深入打好重污染天气消除、臭氧污染防治和柴油货车污染治理攻坚战行动方案》(环大气〔2022〕68号)、《关于推进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修订工作的指导意见》(环办大气函〔2018〕875号)、《关于加强重污染天气应对夯实应急减排措施的指导意见》(环办大气函〔2019〕648号)、《重污染天气重点行业应急减排措施制定技术指南(2020年修订版)》(环办大气函〔2020〕340号以下简称《技术指南》)、《关于印发<重污染天气重点行业绩效分级及减排措施>补充说明的通知》(环办便函〔2020〕341号)、《关于进一步规范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措施的函》(环办便函〔2021〕439号)、《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2012)、《环境空气质量指数(AQI)技术规定(试行)》(HJ633-2012)、《辽宁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辽宁省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大连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2023年修订)》及《长兴岛经济区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2020年修订版)》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定。

  注:上述文件如有更新,以最新版本为准。

  1.3工作原则

  (1)以人为本,预防为主。把保障公众健康作为应急工作的出发点,强化节能减排措施,最大限度减少环境空气污染造成的人员伤害,引导公众加强自我防范和保护。

  (2)统筹管理,分工协作。大连长兴岛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主要领导对全区重污染天气应急工作统一负责。各部门按照职能分工,统筹协调本领域应急响应工作,各街道落实属地责任,密切配合,协调联动。

  (3)平战结合,快速反应。将日常工作和应急工作结合起来,加强应急人员培训和应急演练工作,建立健全应急反应机制,高效快速应对重污染天气,加强对污染企业处理设施运行情况的日常监管。

  (4)差异管控,科学施策。落实差异化管控,鼓励先进,鞭策后进,严禁“一刀切”。科学制定应急减排措施,做到措施有效、可操作、可监控、可核查。

  1.4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大连长兴岛经济技术开发区内,发生重污染天气的自然日。根据《环境空气质量指数(AQI)技术规定(试行)》(HJ633-2012),预案所称重污染天气,是指环境空气质量指数(AQI)日均值大于200的天气。对于沙尘暴、台风、大雾等气象因素及其次生、衍生灾害造成的重污染天气,不在本预案范围。

  1.5预案体系

  大连长兴岛经济技术开发区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是《大连长兴岛经济技术开发区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的专项预案之一,统领区内重污染天气应急工作。大连长兴岛经济技术开发区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体系包括本预案、重点大气污染工业企业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一厂一策”实施方案及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清单。

  2.组织机构

  2.1区应急指挥部

  大连长兴岛经济技术开发区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区应急指挥部)是重污染天气应急工作领导、协调机构,指挥长由区管委会主任担任,副指挥长由区管委会分管副主任担任,成员单位由区党群工作部、区经发局、区教育文体卫生局、区财金局、区住建局、区综合建设服务中心、生态环境分局、区自然资源局、公安分局、区应急管理局、区综合行政执法中心、气象局、长兴岛街道、交流岛街道、供电公司、长兴控股集团和西中岛发展集团有限公司组成。

  区应急指挥部负责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工作的决策部署;组织实施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组织检查评估等工作。

  指挥长职责:负责决策应急预案;组织人员、资源配置;协调应急响应有关工作。

  副指挥长职责:负责协助指挥长完成应急指挥、协调工作;当指挥长不在时,受其委托行使指挥长职责。

  2.2区应急指挥部办公室

  区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是区应急指挥部的办事机构,设在生态环境分局。办公室主任由生态环境分局局长担任,副主任由生态环境分局、气象局分管副局长担任,生态环境分局、气象局各确定1-2名固定联系人,负责日常工作的组织、协调、沟通。

  区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主要职责:

  (1)在区应急指挥部领导下,负责组织协调各成员单位开展重污染天气应急工作;

  (2)负责组织、协调重污染天气应急演习,开展应急宣传教育,贯彻落实区应急指挥部有关决定事项;

  (3)承担区应急指挥部日常事务;

  (4)适时组织修订大连长兴岛经济技术开发区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

  (5)负责向上级部门报送信息。

  (6)负责完成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交办的各项任务。

  2.3区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

  区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制定重污染天气应急实施措施,报区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在出现重污染天气时组织落实,并对执行情况开展监督检查。

  生态环境分局:制定本单位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实施方案, 包括具体监管要求并落实;接收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关于重污染天气应急工作,及时传达到各相关单位;会同区经发局编制重点大气污染工业企业清单,并动态更新;配合市生态环境局完成区重点行业企业绩效评审工作,对申报A级、B(含B-)级、C级、引领性企业绩效等级企业进行初审;汇总全区工业源、移动源、扬尘源等应急减排项目清单, 核算、评估并上报大连市生态环境局;加强对工业企业的监管,重点检查环保设施运行是否正常,污染物排放是否达标;加强机动车尾气污染检测;进一步加强农作物秸秆露天焚烧管理;承担区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职责;完成区应急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气象局:负责对气象状况进行监测与预测,为污染扩散与消除提供气象参数;完成区应急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区党群工作部:按照区应急指挥部的部署,配合区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组织协调新闻媒体,做好新闻发布与信息公开;负责新闻报道工作;负责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期间相关舆情监控;配合生态环境分局,加强对民众宣传教育;完成区应急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区经发局:制定本单位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实施方案,包括具体工作措施并落实;配合生态环境分局确定大气污染工业企业清单;负责组织督促重点大气污染工业企业按要求降低生产负荷或停产;负责组织督促水泥等行业企业严格执行国家、省有关规定错峰生产;当未来较长时间段内,有可能连续多次出现重污染天气过程,频繁启动橙色及以上预警时,提前指导钢铁、炭素、耐火材料、玻璃、石油化工、制药等生产工序不可中断或短时间内难以完全停产的行业,预先调整生产计划,确保在预警期间能够按照《技术指南》要求,有效落实应急减排措施;完成区应急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区教育文体卫生局:制定并落实本单位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实施方案;负责高等院校、中小学、幼儿园户外运动、停课的管理;组织落实重大户外文化活动空气重污染应急相关工作;完成区应急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负责提供易感人群健康防护建议;负责组织医疗卫生机构做好相关疾病患者的诊疗和应急值守工作;完成区应急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区财金局:根据有关规定组织协调做好本级重污染天气财政应急保障工作,组织专项资金绩效管理相关工作。

  区住建局、区综合建设服务中心:制定本单位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实施方案,包括具体监管要求并落实;按照《大连市建筑工程文明施工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121号)等有关规定做好施工工地、道路挖掘、园林绿化建设等扬尘污染防治措施落实情况。按照《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划定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区域的通告》(大政发〔2019〕34号)有关规定, 配合生态环境分局做好未达到国Ш排放标准工程机械的禁用监管工作;动态更新扬尘源项目清单,如取得施工许可的施工工地建筑外墙涂刷、装饰、市政道路划线、栏杆喷涂、道路沥青摊铺、混凝土搅拌站等清单,报区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交通运输部门负责对国省干线公路施工及养护活动中扬尘污染防治管理;加大公交运力保障;动态更新国省干线公路扬尘源项目清单,动态更新港口、物流(除民生保障类) 等涉及大宗原料和产品运输的单位清单,报区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督促重污染日状态下钢铁、建材、有色、化工、矿山等涉及大宗物料运输重点行业企业的运输单位落实应急响应措施;在橙色以上预警时,督促港口、物流等涉及大宗物料运输的单位落实管控措施;配合散流体、煤炭、渣土、砂石料运输车辆的监管;完成区应急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区应急管理局:一方面负责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与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的衔接协调;完成区应急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另一方面按要求落实城市建成区内道路清扫保洁工作。

  区综合行政执法中心:对违法建筑物、构筑物拆除和道路挖掘施工未采取设置围挡、降尘措施的行为依法依规处罚,并会同交通运输部门对运输垃圾、砂石、泥浆等散流体物料泄漏、遗撒、飞扬的行为依法依规处罚;对露天烧烤、露天焚烧落叶及垃圾、占道焚烧冥纸等问题进行清理整治;完成区应急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公安分局:制定本单位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实施方案,包括具体监管要求并落实;负责机动车限行管理;禁止尾气超标车辆上路行驶;负责应急响应期间烟花爆竹禁放管理;动态更新移动源项目清单,动态更新市政道路划线清单,报区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将豁免的民生保障运输车辆信息录入交警执法系统;配合散流体、煤炭、渣土、砂石料运输车辆监管;完成区应急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区自然资源局:制定本单位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实施方案, 包括具体监管要求并落实;组织做好矿产资源开发利用和收储土地监管;动态更新露天生产矿山清单,报区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完成区应急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长兴岛街道、交流岛街道:在接到重污染天气预警时,组织农村环保员严格落实秸秆禁烧工作,并对村民群众开展文明生活方式、健康防护措施和建议性污染减排措施的宣传工作。

  供电公司:配合区经发局对限产停产企业采取限电措施;按要求提供重点大气污染工业企业正常生产与采取减排措施期间用电量信息;完成区应急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长兴控股集团和西中岛发展集团有限公司:按照各行业主管部门要求,严格落实污染防治措施。

  3.应急响应

  3.1响应分级

  应对黄色预警,启动Ⅲ级应急响应。

  应对橙色预警,启动Ⅱ级应急响应。

  应对红色预警,启动Ⅰ级应急响应。

  3.2应急响应措施

  3.2.1 Ⅲ级应急响应措施

  3.2.1.1健康防护措施

  提醒儿童、老年人、孕妇和患有心脑血管疾病、呼吸道疾病等免疫力低下的易感人群应当留在室内、避免户外活动;建议中小学、幼儿园减少体育课、课间操、运动会等户外运动;一般人群减少户外活动和室外作业时间,确需外出时应采取防护措施。(责任单位:区党群工作部、区教育文体卫生局、长兴岛街道、交流岛街道)  

  3.2.1.2建议性污染减排措施

  倡导公众及大气污染物排放单位自觉采取措施,减少污染排放。建议性措施包括:

  (1)夏季空调温度调高2~4℃,冬季调低2~4℃,减少能源消耗;

  (2)倡导绿色出行,鼓励公共交通或电动交通等方式出行,减少小汽车上路行驶;

  (3)暂停露天大规模群众活动;

  (4)停车时及时熄火,减少车辆原地怠速运行;

  (5)加大施工工地洒水降尘频次,加强施工扬尘管理;

  (6)排污单位控制污染工序生产,减少污染物排放;

  (7)减少涂料、油漆、溶剂等含挥发性有机物的原材料及产品的使用。

  3.2.1.3强制性污染减排措施

  在保障城市正常运行的前提下,采取以下强制性污染减排措施,确保实现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颗粒物、挥发性有机物的减排比例分别达到全社会占比的10%以上。其中二氧化硫和氮氧化物减排比例可以调整,但二氧化硫和氮氧化物减排比例之和不应低于20%。

  (1)工业企业管控措施。在确保安全生产前提下,重点大气污染工业企业按照绩效分级和本单位应急响应实施方案,实施黄色预警下的应急减排措施,通过停止生产线或主要产排污环节(设备)、提高治污效率、停止大宗物料运输等方式,严格落实相应的应急减排措施,原则上确保减排量达到15%以上。水泥行业应严格执行国家、省有关规定错峰生产。重点大气污染工业企业清单由市生态环境局和市工业和信息化局确定。(责任单位:生态环境分局、区经发局、区住建局)

  (2)除特殊工艺、应急抢险工程外,停止桩类施工、土石方作业、建筑构件破拆、建设工地脚手架拆除、建筑涂料涂装、喷涂粉刷、护坡喷浆、混凝土搅拌、道路开挖、路面整修、房屋拆除等作业。仍实施土石方作业的项目,必须加大扬尘防控措施。(责任单位:区住建局、区综合建设服务中心)

  (3)矿山停止露天作业。(责任单位:区自然资源局)

  (4)砂石料厂、混凝土搅拌站、沥青混凝土搅拌站、石材加工企业等停止露天作业。(责任单位:生态环境分局、区住建局、区综合建设服务中心)

  (5)每年3月15日至11月15日,主干道和易产生扬尘路段应在原计划基础上增加湿保作业1次。(责任单位:区应急管理局)

  (6)除民生保障运输车辆外,重点区域实施交通管制,每日6:30至19:00,禁止货运车辆(新能源除外)和尾气超标排放、冒黑烟的机动车在限行区域内行驶。(责任单位:公安分局、生态环境分局)

  (7)在《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划定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区域的通告》(大政发〔2019〕34号)规定的低排区域内禁止使用未达到国Ⅲ排放标准的非道路移动机械。(责任单位:生态环境分局、区住建局、区综合建设服务中心)

  (8)严禁燃放烟花爆竹。(责任单位:公安分局)

  (9)因臭氧污染启动本预案时,城市建成区内禁止建筑墙面涂刷、装饰和市政道路划线、栏杆喷涂、道路沥青摊铺、混凝土搅拌站等产生挥发性有机物(VOCs)的市政作业(应急抢险工程除外)。(责任单位:区住建局、区综合建设服务中心)

  3.2.2 Ⅱ级应急响应措施

  3.2.2.1健康防护措施

  提醒儿童、老年人、孕妇和患有心脑血管疾病、呼吸道疾病等免疫力低下的易感人群应当留在室内、避免户外活动;中小学、幼儿园停止户外运动,必要时可以停课;一般人群减少户外活动和室外作业时间,确需外出时应采取防护措施。(责任单位:区党群工作部、区教育文体卫生局、长兴岛街道、交流岛街道)  

  3.2.2.2建议性污染减排措施

  倡导公众及大气污染物排放单位自觉采取措施,减少污染排放。建议性措施包括:

  (1)夏季空调温度调高2~4℃,冬季调低2~4℃,减少能源消耗;

  (2)倡导绿色出行,鼓励公共交通或电动交通等方式出行,减少小汽车上路行驶;

  (3)暂停露天大规模群众活动;

  (4)停车时及时熄火,减少车辆原地怠速运行;

  (5)加大施工工地洒水降尘频次,加强施工扬尘管理;

  (6)排污单位控制污染工序生产,减少污染物排放;

  (7)减少涂料、油漆、溶剂等含挥发性有机物的原材料及产品的使用;

  (8)加大道路湿式清扫保洁频次,减少道路路面扬尘污染。

  3.2.2.3强制性污染减排措施

  在保障城市正常运行的前提下,采取以下强制性污染减排措施,确保实现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颗粒物、挥发性有机物的减排比例分别达到全社会占比的20%以上。其中二氧化硫和氮氧化物减排比例可以调整,但二氧化硫和氮氧化物减排比例之和不应低于40%。

  (1)工业企业管控措施。在确保安全生产前提下,重点大气污染工业企业按照绩效分级和本单位应急响应实施方案,实施橙色预警下的应急减排措施,通过停止生产线或主要产排污环节(设备)、提高治污效率、停止大宗物料运输等方式,严格落实相应的应急减排措施,原则上确保减排量达到20%以上。水泥行业应严格执行国家、省有关规定错峰生产。非重点大气污染工业企业应保证污染治理设施正常运转、污染物达标排放。污染治理设施不能正常运转的,在保证安全和民生的前提下,应停产。重点大气污染工业企业清单由市生态环境局和市工业和信息化局确定。(责任单位:生态环境分局、区经发局、区住建局)

  (2)矿山、港口、物流(除民生保障类)等涉及大宗原料和产品运输的单位停止使用国Ⅳ及以下排放标准的重型载货汽车(含燃气)进行运输(特种车辆、危化品车辆等除外)。(责任单位:公安分局、生态环境分局、区住建局)

  (3)除特殊工艺、应急抢险工程外,停止桩类施工、土石方作业、建筑构件破拆、建设工地脚手架拆除、建筑涂料涂装、喷涂粉刷、护坡喷浆、混凝土搅拌、道路开挖、路面整修、房屋拆除等作业。仍实施土石方作业的项目,必须加大扬尘防控措施。(责任单位:区住建局、区综合建设服务中心)

  (4)矿山停止露天作业。(责任单位:区自然资源局)

  (5)砂石料厂、混凝土搅拌站、沥青混凝土搅拌站、石材加工企业等停止露天作业。(责任单位:生态环境分局、区住建局、区综合建设服务中心)

  (6)每年3月15日至11月15日,主干道和易产生扬尘路段应在原计划基础上增加湿保作业1次。(责任单位:区住建局)

  (7)除民生运输车辆外,重点区域实施交通管制。全天禁止中重型(黄色号牌)货运车辆和尾气超标排放、冒黑烟的机动车在限行区域内行驶。其他货运车辆及微型、小型载客汽车在限行区域内实施单双号限行。(责任单位:公安分局、生态环境分局)

  (8)严禁燃放烟花爆竹。(责任单位:公安分局)

  (9)在《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划定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区域的通告》(大政发〔2019〕34号)规定的低排区域及全区施工工地、工业企业厂区和工业园区内禁止使用未达到国Ⅲ排放标准的非道路移动机械。(责任单位:生态环境分局、区住建局、区综合建设服务中心)

  (10)城市建成区内禁止建筑墙面涂刷、装饰和市政道路划线、栏杆喷涂、道路沥青摊铺、混凝土搅拌站等产生挥发性有机物(VOCs)的市政作业(应急抢险工程除外)。(责任单位:区住建局、区综合建设服务中心)

  3.2.3Ⅰ级应急响应措施

  3.2.3.1健康防护措施

  提醒儿童、老年人、孕妇和患有心脑血管疾病、呼吸道疾病等免疫力低下的易感人群应当留在室内、避免体力消耗;中小学、幼儿园停课,其他单位实行弹性工作时间;各单位停止室外作业,一般人群确需外出时必须采取防护措施。(责任单位:区党群工作部、区教育文体卫生局、长兴岛街道、交流岛街道)  

  3.2.3.2建议性污染减排措施

  倡导公众及大气污染物排放单位自觉采取措施,减少污染排放。建议性措施包括:

  (1)夏季空调温度调高2~4℃,冬季调低2~4℃,减少能源消耗;

  (2)倡导绿色出行,鼓励公共交通或电动交通等方式出行,减少小汽车上路行驶;

  (3)暂停露天大规模群众活动;

  (4)停车时及时熄火,减少车辆原地怠速运行;

  (5)加大施工工地洒水降尘频次,加强施工扬尘管理;

  (6)排污单位控制污染工序生产,减少污染物排放;

  (7)停止涂料、油漆、溶剂等含挥发性有机物的原材料及产品的使用;

  (8)加大道路湿式清扫保洁频次,减少道路路面扬尘污染;

  (9)减少机动车日间加油;

  (10)党政机关和企事业单位带头停驶公务用车30%,公共交通管理部门加大公交运力保障。

  3.2.3.3强制性污染减排措施

  在保障城市正常运行的前提下,采取以下强制性污染减排措施,确保实现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颗粒物、挥发性有机物的减排比例分别达到全社会占比的30%以上。其中二氧化硫和氮氧化物减排比例可以调整,但二氧化硫和氮氧化物减排比例之和不应低于60%。

  (1)工业企业管控措施。在确保安全生产前提下,重点大气污染工业企业按照绩效分级和本单位应急响应实施方案,实施红色预警下的应急减排措施,通过停止生产线或主要产排污环节(设备)、提高治污效率、停止大宗物料运输等方式,严格落实相应的应急减排措施,原则上确保减排量达到30%以上。钢铁、建材、有色、化工、矿山等涉及大宗物料运输的重点企业,按照《技术指南》要求,实施运输应急响应。水泥行业应严格执行国家、省有关规定错峰生产。非重点大气污染工业企业应保证污染治理设施正常运转、污染物达标排放。污染治理设施不能正常运转的,在保证安全和民生的前提下,应停产。重点大气污染工业企业清单由市生态环境局和市工业和信息化局确定。(责任单位:生态环境分局、区经发局、区住建局)

  (2)矿山、港口、物流(除民生保障类)等涉及大宗原料和产品运输的单位停止使用国Ⅳ及以下排放标准的重型载货汽车(含燃气)进行运输(特种车辆、危化品车辆等除外)。(责任单位:公安分局、生态环境分局、区住建局)

  (3)除特殊工艺、应急抢险工程外,停止桩类施工、土石方作业、建筑构件破拆、建设工地脚手架拆除、建筑涂料涂装、喷涂粉刷、护坡喷浆、混凝土搅拌、道路开挖、路面整修、房屋拆除等作业。仍实施土石方作业的项目,必须加大扬尘防控措施。(责任单位:区住建局、综合建设服务中心)

  (4)矿山停止露天作业。(责任单位:区自然资源局)

  (5)砂石料厂、混凝土搅拌站、沥青混凝土搅拌站、石材加工企业等停止露天作业。(责任单位:生态环境分局、区住建局、区综合建设服务中心)

  (6)每年3月15日至11月15日,主干道和易产生扬尘路段增加湿保作业频次。(责任单位:区应急管理局)

  (7)除民生运输车辆外,重点区域实施交通管制。全天禁止中重型(黄色号牌)货运车辆和尾气超标排放、冒黑烟的机动车在全区行政区域内通行,其他货运车辆及小型载客汽车按单双号在限行区域通行。(责任单位:公安分局、生态环境分局)

  (8)严禁燃放烟花爆竹。(责任单位:公安分局)

  (9)在《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划定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区域的通告》(大政发〔2019〕34号)规定的低排区域及全区施工工地、工业企业厂区和工业园区内禁止使用未达到国Ⅲ排放标准的非道路移动机械。(责任单位:生态环境分局、区住建局、区综合建设服务中心)

  (10)城市建成区内禁止建筑墙面涂刷、装饰和市政道路划线、栏杆喷涂、道路沥青摊铺、混凝土搅拌站等产生挥发性有机物(VOCs)的市政作业(应急抢险工程除外)。(责任单位:区住建局、区综合建设服务中心)

  3.3区域应急联动

  严格按照大连市市级预警启动指示及时启动应急预警及响应,组织实施应急措施,与周边县区共同应对区域重污染天气。

  3.4新闻发布

  严格遵照公开发布的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加强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新闻发布与信息公开,及时发布官方权威信息,提高公众自我防护意识和参与意识,强化污染防治社会责任。

  4.总结评估

  4.1信息报送

  应急响应期间,区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应于当日下班前将本单位当日应急响应措施落实情况报送区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区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应于次日9时前,将全区前一日应急响应措施落实情况报送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

  4.2应急总结

  区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负责协调各成员单位开展重污染天气应急工作总结。区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应做好资料的整理归档,并对重污染天气应急工作进行梳理分析。区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在每次应急响应终止后1日内形成总结报告报送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总结报告包括应急响应采取的措施、取得的成效、发现的问题,并针对存在的突出问题提出改进措施等。

  4.3措施改进

  区应急指挥部根据重污染天气总结所暴露的问题,加强应急管理,强化预案建设,加强部门联动和跨界联动,改进应急措施。

  5.应急保障

  5.1资金保障

  区财金局应根据有关规定组织协调做好重污染天气财政应急保障工作,监督财政保障资金使用。

  5.2制度保障

  区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建立应对重污染天气的管理制度,保障制度顺利执行。长兴岛经济技术开发区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应向社会主动公开。

  5.3减排项目清单化保障

  应急减排项目清单包含工业源、移动源、扬尘源,是本预案的组成部分,每年进行更新。各有关部门应组织编制重污染天气应对措施管控对象清单,根据实际情况适时调整,并及时向社会发布。

  5.4企业“一厂一策”实施方案保障

  应结合自身职责,了解纳入应急减排清单的工业企业,按照《技术指南》的绩效分级指标制定差异化减排措施,编制企业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实施方案,留存备案,并对工业企业在各应急级别下的减排措施评估确认和督导落实。

  企业作为责任主体,应制定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一厂一策”实施方案,并落实到位。应急减排措施应在确保安全生产前提下,明确具体停产的生产线、工艺环节和各类减排措施的关键性指标(如天然气用量、用电量等),细化具体减排工序责任人及联系方式等,做到可操作、可监测、可核查。对于简易工序或重污染预警期间实施全厂、整条生产线停产和轮流停产的工业企业,可只制定“公示牌”。对于生产工序不可中断,通过采取提高治污效率、限制生产负荷等措施减排的重点排污企业,需安装烟气排放自动监控设施(CEMS),并提供分布式控制系统(DCS)1年以上数据记录,自证达到减排比例要求。采用轮流停产方式达到停产比例要求的,原则上轮流停产批次不应超过3批。对于不能短时间内停产的生产线或生产工序,应提前调整生产计划,确保预警期间能够落实减排措施。黄色、橙色、红色预警时,重点大气污染工业企业减排比例应分别达到15%、20%、30%以上。

  5.5监督保障

  区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负责组织对全区重污染天气应急管理工作的监督检查。对不认真落实应急响应措施、造成较大影响的,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追究相关单位和个人责任。

  6.附则

  6.1预案的管理与更新

  本预案由区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负责解释,并根据实际情况的变化和在实施中发现的问题,加强应急管理,及时组织修订本预案。

  6.2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2023年9月15日起实施,2020年8月25日区管委会办公室印发的《长兴岛经济区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2020年修订版)》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