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信息公开
关于印发《大连长兴岛经济区关于鼓励“夜经济”经营户经营管理办法》的通知(大长管办发〔2017〕18号)
时间:2017-04-06   作者:齐冲   来源:管委会办公室   点击:
字号:       打印本页

区直属各相关单位:

  现将《大连长兴岛经济区关于鼓励“夜经济”经营户经营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 1.大连长兴岛经济区24小时经营户补贴申请表

      2.承诺书


                 大连长兴岛经济区管理委员会办公室

                      2017年4月6日

  (此件公开发布)

大连长兴岛经济区关于鼓励 “夜经济”经营户经营管理办法


  为完善大连长兴岛经济区消费服务体系,增强“夜经济”对消费的拉动作用,按照《关于实施服务业优先发展战略的若干意见》(大政办发〔2015〕50号)文件和《关于印发长兴岛经济区2017年重点民生工程的通知》(大长管发〔2017〕8号)文件的要求,全区设立了“夜经济”补贴专项资金,将采取以奖代补方式对评选出的“夜经济”经营户进行支持。

  一、支持范围及方式

  在我区工商注册,主要在三堂、新港、交流岛三个重要区域的药店、餐饮、超市等经营户,自愿申请从事24小时经营,经评选纳入“夜经济”管理,待年底审核确定后,给予一定额度的资金补贴,原则上上述享受补贴的全部经营户不超过18家。

  二、提交申报材料

  1.大连长兴岛经济区24小时经营户补贴申请表(附件1)

  2.承诺书(附件2)

  3.营业执照原件和复印件

  4.法人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5.自有或租赁房屋所有权证书复印件

  6.其他需要补充提供的材料

  三、办理程序

  1.区经发局将在区管委会网站上发布具体文件,经营户须在具体文件发布的5个工作日内,提交上述申报材料,逾期将不再受理。

  2.按照有关规定,由中介机构对申报经营户的注册时间、经营规模、夜间从业人员数、夜间经营种类、覆盖人群等情况进行现场踏勘和评审,并出具书面评审意见。

  3.结合商业网点布局规划和评审意见,统筹确定纳入“夜经济”补贴的经营户名单,根据年度专项经费预算安排确定补贴金额(每个经营户全年补贴额不超过2万元),并在区管委会网站上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

  4.公示期满后,正式确定纳入“夜经济”补贴的经营户名单,并由中介机构开展监督检查工作。

  5.纳入“夜经济”补贴的经营户每年可按照国家11个法定节假日选择休息,如有串休,需向中介机构备案(必须在本年度的补贴时间段内串休完毕)。

  6.室外(大门口)监控设备和24小时经营标识的管理和维护由经营户自行负责,如有损坏要及时向中介机构报备,并在5个工作日内恢复原状,每年报备次数不得超过三次(含三次),否则取消补贴资格。

  四、监督检查

  1.中介机构对各经营户24小时经营情况和悬挂24小时经营标识情况每月至少抽查1次,同时受理夜间消费者的投诉举报,采取调取监控录像等方式对经营户是否24小时经营进行验证。

  2.室外(大门口)监控和24小时经营标识由经营户自行维护和管理,如发现24小时经营标识缺失、监控失灵,或查实未24小时经营且无串休备案的,每次扣发拟补助金额的10%,查实5次(含5次)以上取消补贴资格。

  3.11月30日前,各经营户将24小时经营自查情况报送至中介机构。

  4.12月7日前,中介机构将全年监督检查结果报区经发局。

  五、补贴发放

  1.区经发局根据各经营户的自查情况和中介机构监督检查结果,确定各经营户补贴金额。

  2.各经营户根据区经发局通知,提供各项有效凭证,在《“夜经济”补贴资金领取表》上签字,由区经发局履行财务程序后予以支付。

  六、其他

  1.由区经发局统一提供和安装24小时经营标识并承担首次制作和安装费用,中介机构的所有费用由区经发局承担。

  2.各经营户须配备室外(大门口)监控设备并自行承担相关费用,自行承担24小时经营标识首次安装以后的相关费用。

  3.对任何形式的弄虚作假、骗取财政资金等违法行为,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严肃处理,并追回奖励资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