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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大连长兴岛经济区企业投资项目承诺制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大长管发〔2017〕11号)
时间:2017-03-20   作者:齐冲   来源:管委会办公室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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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直属各部门、各单位,西中岛园区管委会,省市驻区各部门:

  经主任办公会研究通过,现将《大连长兴岛经济区企业投资项目承诺制实施意见(试行)》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特此通知。



             大连长兴岛经济区管理委员会

                2017年3月20日

大连长兴岛经济区企业投资项目承诺制实施意见(试行)


  为打造务实高效的营商环境,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根据《国务院关于深入推进实施新一轮东北振兴战略加快推动东北地区经济企稳向好若干重要举措的意见》(国发〔2016〕62号)关于东北三省先行实施企业投资项目承诺制的要求,在我区试行如下实施意见。

  一、承诺制内涵

  企业投资项目承诺制是指在长兴岛经济区投资建设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经区企业投资项目承诺制工作推进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详见附件1)专题会议研究通过,以政府管理部门一次性告知要求、项目主体单位郑重承诺,变前置审批为事中事后监管的投资审批模式创新。项目主体单位向管委会呈报承诺书,并自愿承担违反承诺造成后果的法律责任和经济损失。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承诺内容,实行“容缺审批”,并对项目主体单位加强政策引导、事中事后监管和全过程跟踪服务。承诺制适用范围是已签订投资协议的企业投资工业项目,以及不含商业房地产的服务业项目。

  二、承诺事项

  实行承诺制管理的企业投资项目,项目主体单位应当在开工建设前将下列信息列为承诺内容:项目主体单位基本情况;项目名称、建设地点、建设规模、建设内容;项目总投资额及投资强度;项目符合产业政策和节能规定、符合规划、国土、城建、环保及安全生产等有关要求的声明。

在项目审批环节中,《长兴岛经济区企业投资项目承诺制事项清单》列明的可承诺内容均可以承诺书替代。

  三、工作流程

  (一)一次性告知。项目主体单位与区管委会签订投资协议后,由领导小组出具一次性告知单,向项目主体单位告知申报条件、审批事项、审批流程等要求,重点提供指导性规划设计条件、投资强度、控制指标、建设及安全规范、岸线码头条件、市政接口条件等与审批和设计相关的条件,提供部门联合咨询服务。

  (二)一次性准入。企业投资项目在审批过程中申报次要件不全时,项目主体单位主动提交《大连长兴岛经济区企业投资项目承诺书》(样本见附件2),郑重承诺在约定时限内补齐相关要件。由领导小组研究决定是否同意实行承诺制。

  (三)启动建设与实时审批。领导小组同意企业实行承诺制后,项目主体单位即可进入施工现场进行施工准备、施工安排、场地平整、前期勘探、完善设计方案、取得图纸审查意见等各项工程建设工作。区管委会各业务主管部门委派专门联络员组成现场服务小组对企业投资项目全程指导,各业务主管部门在并联互动中同步完成服务、监管和实时审批工作。

  (四)综合验收。项目投产前,在规划、环保、消防等部门进行专项验收的基础上,项目主体单位组织其他部门进行综合验收。管委会各相关部门根据承诺书内容检查企业履行承诺情况,项目主体单位取得全部建设手续后方可投产经营。

  四、失诺担责

  项目主体单位在承诺期限内补充承诺书约定的申报材料,并承诺提交材料的真实、合法、有效。对于存在失诺、失信行为的项目主体单位,及时终止承诺制的实施,取消“承诺审批”资格,对已做出的审批决定依法予以撤销。项目单位的相关信息将被列入项目异常信用记录,并通过国家信用信息平台向社会公示。

  本意见自公布之日起实施,解释权归大连长兴岛经济区管委会。


附件:1.大连长兴岛经济区企业投资项目承诺制工作推进领导小组

   2.大连长兴岛经济区企业投资项目承诺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