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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大连长兴岛经济区标准化资助奖励办法的通知(大长管办发〔2018〕4号)
时间:2018-01-30   作者:齐冲   来源:管委会办公室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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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直属各部门、各单位,西中岛园区管委会,省市驻区各部门:

为进一步加强我区标准化工作,加快我区产业结构优化升级,鼓励和引导有关单位积极开展标准化工作、增强企业技术标准创新能力,全面提高我区工业、农业、服务业的产业竞争力,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规定,我区制定了《大连长兴岛经济区标准化资助奖励办法》,经管委会主任办公会审定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大连长兴岛经济区管理委员会办公室

2018年1月30日

(此件公开发布)

大连长兴岛经济区标准化资助奖励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长兴岛经济区标准化工作,充分发挥标准化对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技术支撑作用,加快长兴岛经济区产业结构优化升级,鼓励和引导有关单位积极开展标准化工作、增强企业技术标准创新能力,全面提高区工业、农业、服务业的产业竞争力,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是长兴岛经济区管委会对区内有关单位主持标准制(修)定及其他取得重大标准化成果的标准项目的一次性资助奖励。

第三条标准化资助奖励资金由区财政部门在年度区级财政预算中安排,区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标准化资助奖励项目的具体管理工作。

第四条凡在长兴岛经济区登记注册的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以下简称单位),均可依照本办法申请资助奖励。

第五条区标准化资助奖励的申报、审核和授奖,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不受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的干涉。

第二章 奖励范围和条件

第六条标准化资助奖励范围:

(一)主持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和联盟标准以及大连市农业技术规范制定的。

(二)承担国际、国家、省标准化专业委员会(TS)、分技术委员会(SC)、工作组(WG)秘书处工作的。

(三)承担国家、省、市级农业标准化、企业标准化、循环经济标准化和服务业标准化示范试点项目的。

(四)获得国家级标准化良好行为企业证书的。

(五)获得良好农业规范(GAP)认证证书的。

(六)获得国家标准创新贡献奖的。

(七)企业产品标准采用国际标准或国外先进标准的。

(八)在我区承办国际标准化组织年会和学术研讨会及重大国际标准化学术活动的。

第七条申请资助奖励的标准化项目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达到国际标准或国内同类标准先进水平的。

(二)符合我区的主要产业发展方向,有利于促进我区科技成果产业化及产业结构调整优化的。

(三)标准中含有自主知识产权,有利于形成我区优势产业和提升本区产业、产品在国际、国内市场竞争力的。

(四)标准化项目的实施能有效提高本区城市管理与服务水平,健全完善城市功能和增创城市发展新优势的。

(五)标准化项目的实施能给本区带来显著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

(六)本年度评选的标准化资助奖励项目,为上一年度获得各项标准化项目的企业或组织。

第三章 奖励标准和认定依据

第八条标准化项目资助奖励标准为:

(一)对于主持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联盟标准和大连市农业技术规范制定的,在市财政分别给予一次性资助奖励50万元、20万元、10万元、5万元、5万元、5万元的基础上,区财政配套奖励同等金额。

(二)承担国际标准化专业技术委员会(TC)、分技术委员会秘书处(SC)工作的,在市财政分别一次性资助奖励50万元、20万元的基础上,区财政配套奖励同等金额;承担国家标准化专业技术委员会(TC)、分技术委员会(SC)或工作组(WG)秘书处工作的,在市财政分别一次性资助奖励30万元、10万元、10万元的基础上,区财政配套奖励同等金额;承担省标准化专业技术委员会(TC)、分技术委员会(SC)或工作组(WG)秘书处工作的,在市财政一次性资助奖励5万元的基础上,区财政配套奖励同等金额。

(三)承担国家、省、市级农业标准化、企业标准化、循环经济标准化和服务业标准化示范试点项目的,在市财政分别资助奖励10万元、5万元、5万元的基础上,区财政配套奖励同等金额。

(四)获得国家4A级标准化良好行为企业证书的,在市财政资助奖励5万元的基础上,区财政配套奖励同等金额;获得国家3A级标准化良好行为企业证书的,在市财政资助奖励3万元的基础上,区财政配套奖励同等金额。

(五)获得良好农业(GAP)认证证书的,在市财政资助奖励3万元的基础上,区财政配套奖励同等金额。

(六)获得国家标准创新贡献一、二、三等奖的项目在市财政分别资助奖励10万元、5万元、3万元的基础上,区财政配套奖励同等金额。

(七)企业产品标准直接采用国际标准或国外先进标准的,经验收获得产品《采标国际标准合格证书》和《采用国际标准标志证书》的,在市财政每项一次性奖励2万元的基础上,区财政配套奖励同等金额。

(八)在我区承办国际标准化组织年会和学术研讨会及重大国际标准化学术活动,项目经相关组织批准,并事前向区标准化主管部门备案,资助不超过活动经费50%且不高于10万元的补助。同一个单位每年所获标准化资助奖励资金总额不得超过60万元。同一标准化项目不得重复奖励。

第九条标准化项目的认定依据

(一)主持、参与标准制定和修订的认定依据是正式发布的标准文本及标准公布的公告或备案文件。主持标准制定和修订的单位是指标准的唯一起草单位或标准文本“前言”中主要起草单位排名第一位的。参与标准制定和修订的单位是指列入标准文本“前言”中主要起草单位排名第二位和第三位的。

(二)承担国际、国家标准化专业(分)技术委员会、工作组秘书处工作的认定依据是国际标准化组织、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发布的公告。承担省标准化专业(分)技术委员会、工作组秘书处工作的认定依据是省标准化主管部门的批复文件。

(三)承担国家、省、市级农业标准化、企业标准化、循环经济标准化和服务业标准化等示范试点项目的认定依据是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省、市标准化管理部门和有关行业主管部门的批准确认的文件和证书以及专家组审查验收结论。

(四)获得国家级标准化良好行为企业证书的认定依据是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的批准确认文件。

(五)获得良好农业规范(GAP)认证的认定依据是良好农业规范(GAP)认证证书。

(六)获得国家标准创新贡献奖的认定依据是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表彰文件。

(七)企业产品采用国际标准的认定依据是产品《采标国际标准合格证书》和《采用国际标准标志证书》,不包含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团体标准和联盟标准已经采用国际标准,企业产品采用上述标准的。

(八)承办国际标准化组织年会和学术研讨会及重大国际标准化学术活动资助经费的,应提供相关组织批准的活动方案及经费决算报告。

第四章申报和审定

第十条申请标准制定和修订项目资助奖励的单位应当提交下列资料:

(一)标准化资助奖励申请表。

(二)正式发布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正版标准文本;辽宁省质量技术监督局网站可查的省地方标准文本;已经备案的市、区级地方标准文本及备案表;已经备案的团体标准、联盟标准文本及备案表。

(三)国家标准公告号;行业标准、省地方标准备案号。

(四)承担标准项目发生的经费明细。

(五)该标准项目的特点及其先进性和创新性的证明或说明;该标准实施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分析及相关资料;其中标准涉及专利的,还需提供专利证明。

(六)单位的营业执照或上级主管部门批准成立的文件。

(七)其他相关资料。

第十一条申请其他标准化项目资助奖励的单位应提交下列资料:

(一)标准化资助奖励申请表。

(二)标准项目确认文件。

(三)该标准项目的特点及其先进性和创新性的证明或说明;该标准实施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分析及相关资料;其中标准涉及专利的,还需提供专利证明。

第十二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予受理:

(一)超过规定期限的。

(二)申请单位近两年内因标准或质量问题被执法部门查处或正在接受调查的。

(三)不依法接受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监督检查的。

第十三条本办法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大连长兴岛经济区标准化资助奖励办法一览表


                                 大连长兴岛经济区管委会办公室 

                                     2018年1月30日


                   大连长兴岛经济区标准化资助奖励办法一览表


序号

奖励范围

奖励金额

依据

备注

1

对于主持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联盟标准和大连市农业技术规范制定的。

主持国际标准奖励50万元;国家标准20万元;行业标准10万元;地方标准5万元,联盟标准5万元;制定大连农业技术规范5万元。

《大连市标准化资助奖励办法》

本条款均在大连市标准化奖励的基础上,长兴岛经济区财政配套奖励同等金额。

2

承担国际、国家、省标准化专业委员会(TS)、分技术委员会(SC)、工作组(WG)秘书处工作的。

1.承担国际标准化专业技术委员会(TC)工作的奖励50万,承担分技术委员会秘书处(SC)工作的奖励20万;

2.承担国家标准化专业技术委员会(TC)工作的奖励30万,承担分技术委员会(SC)或工作组(WG)秘书处工作的奖励10万元;

3.承担省标准化专业技术委员会(TC)工作奖励5万元、承担分技术委员会(SC)或工作组(WG)秘书处工作的奖励5万元。

《大连市标准化资助奖励办法》

本条款均在大连市标准化奖励的基础上,长兴岛经济区财政配套奖励同等金额。

3

承担国家、省、市级农业标准化、企业标准化、循环经济标准化和服务业标准化示范试点项目的。

1.承担国家农业标准化、企业标准化、循环经济标准化和服务业标准化示范试点项目的奖励10万元;

2.承担省、市级农业标准化、企业标准化、循环经济标准化和服务业标准化示范试点项目的奖励5万元。

《大连市标准化资助奖励办法》

本条款均在大连市标准化奖励的基础上,长兴岛经济区财政配套奖励同等金额。

4

获得国家级标准化良好行为企业证书的。

1.获得国家4A级标准化良好行为企业证书的,资助奖励5万元;

2.获得国家3A级标准化良好行为企业证书的,资助奖励3万元。

《大连市标准化资助奖励办法》

本条款均在大连市标准化奖励的基础上,长兴岛经济区财政配套奖励同等金额。

5

获得良好农业规范(GAP)认证证书的。

获得良好农业(GAP)认证证书的,资助奖励3万元。

《大连市标准化资助奖励办法》

本条款均在大连市标准化奖励的基础上,长兴岛经济区财政配套奖励同等金额。

6

获得国家标准创新贡献奖的。

获得国家标准创新贡献一、二、三等奖的项目分别资助奖励10万元、5万元、3万元。

《大连市标准化资助奖励办法》

本条款均在大连市标准化奖励的基础上,长兴岛经济区财政配套奖励同等金额。

7

企业产品标准采用国际标准或国外先进标准的。

企业产品标准直接采用国际标准或国外先进标准的,每项一次性奖励2万元。

《大连市标准化资助奖励办法》

本条款均在大连市标准化奖励的基础上,长兴岛经济区财政配套奖励同等金额。

8

在我区承办国际标准化组织年会和学术研讨会及重大国际标准化学术活动的。

资助奖励不超过活动经费50%且不高于10万元的补助。

《金普新区标准化奖励资助办法》

本项奖励政策是学习借鉴金普新区标准化奖励政策基础上制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