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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大连长兴岛临港工业区管理委员会投资项目审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大长管发〔2012〕70号)
时间:2012-05-16   作者:齐冲   来源:管委会办公室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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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委会各部门、各单位:

  现将《大连长兴岛临港工业区管理委员会投资项目审批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二〇一二年五月十六日





大连长兴岛临港工业区管理委员会投资项目审批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大连长兴岛临港工业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投资行为,合理使用管委会资金,建立科学、民主的投资项目决策程序,加强管委会投资项目的宏观调控和监管,根据《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和规范新开工项目管理的通知》(国办发〔2007〕64号)和国家、辽宁省、大连市相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长兴岛临港工业区内由管委会组织资金建设的各类项目(以下简称管委会投资项目)的审批管理。其资金来源包括:

  (一)管委会预算安排的财政资金;

  (二)通过政府信用筹集的用于长兴岛开发建设的信贷资金;

  (三)土地出让收入;

  (四)国家、省和市政府支持资金及国债资金;

  (五)其他政府性资金,包括:具有管委会投资背景的企业债券、上市募集资金等。

  第三条 管委会投资主要用于关系地区稳定和市场不能有效配置资源的经济和社会领域,包括加强公益性和公共基础设施建设,改善民生,保护生态环境,提升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社会保障水平等。

  第四条 管委会投资项目应严格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和国家投资管理的规定,做好前期工作,严禁边勘察、边设计、边施工;坚持估算控制概算,概算控制预算,预算控制决算的原则;依法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标承包制、工程建设监理制和合同管理制。

  第五条 区经济发展局作为管委会投资主管部门,统一负责管委会投资的综合管理,承担投资宏观管理职责,会同区财政局、投资公司等有关部门,根据宏观经济形势和管委会重点工作,以及管委会财力可能,研究提出年度管委会投资规模和资金投向,报管委会批准。

  项目单位包括项目责任单位、代建单位和项目法人。项目单位是建设项目的实施主体,负责制定建设方案、组织实施前期工作、招投标、建设管理及竣工验收等工作;根据管委会授权,签署有关合同与协议。按照管委会有关规定实行代建制的项目,项目责任单位应指派专人负责全程跟踪项目进展。

  区财政局、投资公司作为资金管理部门,承担管委会投资预算管理、资金拨付以及使用监督等职责。

  区监察审计局依法履行与管委会投资活动有关的监督管理和稽查职责。

第二章 项目清单管理

  第六条 管委会投资拟上清单项目由项目单位提出申请,报分管主任审核同意汇总至投资主管部门,投资主管部门会同规划、国土、资金管理等部门提出意见,报管委会主任办公会议审定后,一次性下达,原则上每年只下发一批。根据项目执行情况,于每年年中调整一次。

  第七条 项目单位根据下达的拟上项目清单开展各项前期工作,资金管理部门根据需要安排必要的前期工作费用,相关前期工作完成后方可列入管委会年度投资计划。

第三章 年度投资计划管理

  第八条 列入年度投资计划的项目,应从管委会投资拟上项目清单中选择,原则上须履行以下程序:

  (一)续建项目。上年度投资计划内未完工,需转入本年度投资计划的续建项目,由项目单位提出申请,直接列入管委会年度投资计划。

  (二)新开工项目。由拟上项目清单转入本年度投资计划的新开工项目,需获得项目建议书批复及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落实资金来源,经分管主任同意,由投资主管部门负责列入年度投资计划。

  第九条 管委会年度投资计划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年度管委会投资总额、类别;

  (二)项目名称、建设规模、建设内容、建设年限、项目总投资、年度投资额、资金来源和项目单位等;

  (三)其他应当说明的情况。

  第十条 管委会年度投资计划按照“成熟一批、下达一批”的原则进行。计划下发后,必须严格执行,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变更。

  第十一条 投资计划在执行过程中确需调整的,由项目单位向投资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投资主管部门审核后,会同资金管理部门提出调整意见,并报管委会主任办公会议审定后下发。特别紧急的项目须经分管主任同意后,报管委会主任审批另行下达投资计划。

第四章 项目审批管理

  第十二条 管委会投资项目管理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下达管委会投资拟上项目清单;

  (二)审批项目建议书;

  (三)审批可行性研究报告;

  (四)下达管委会年度投资计划。

  为缩短审批周期,提高工作效率,原则上总投资2000万元以下的项目,可采用下达立项批复的方式代替项目建议书批复,下达年度投资计划的方式代替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特殊项目除外(特殊项目主要包括市政道路及配套、场地平整、绿化及工程技术简单的工程可不受总投资额限制)。

  第十三条 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由项目单位组织编制,并报投资主管部门审批。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应当委托具备乙级及以上工程咨询资格的机构编制。

  第十四条 管委会投资项目实行项目决策咨询评估制度。需审批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的项目,投资主管部门原则上都要委托具有资格的咨询机构对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进行评估。

  第十五条 项目单位在报送项目建议书时,需附送以下相关材料:

  (一)项目建议书文本及申请文件;

  (二)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出具的安全审查意见;

  (三)资金来源确认表。

  第十六条 投资主管部门受理项目建议书申报材料后,应查看申报材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相关规定,项目建议书若需评估论证,应将有关情况告知项目单位。投资主管部门应在7个工作日内对是否同意批复做出决定,需要咨询评估或其它特殊情况可延长10个工作日。

  第十七条 项目建议书经批准后,项目单位应向相关部门申请办理规划选址、用地预审、环境影响评价、水土保持和节能评估等审批手续,组织开展可行性研究并报投资主管部门审批。项目单位在报批可行性研究报告时,需附以下相关材料:

  (一)可行研究报告文本及申请文件;

  (二)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城市规划选址意见;

  (三)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项目用地预审意见;

  (四)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审批意见;

  (五)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水土保持方案意见;

  (六)投资主管部门出具的节能评估审查意见;

  (七)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应提交的其他文件。

  第十八条 投资主管部门受理申报材料后,应在15个工作日内对可行性研究报告组织咨询评估,根据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意见、咨询评估报告,在7个工作日内(不包括报告的修改时间)予以批复。

  第十九条 项目单位获得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文件后,方可向规划部门申请办理规划许可手续,向国土资源部门申请办理正式用地手续。

  第二十条 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准文件有效期2年,自批准之日起计算。批准文件需延期的,项目单位应在批准文件有效期届满30日前向原项目审批机关申请延期,原项目审批机关应在批准文件有效期届满前做出是否准予延期的决定。

  第二十一条 可行性研究报告经批准后,项目单位应当委托具备相应资格的工程设计单位依据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进行初步设计和概算编制工作,并报有关部门审批。初步设计概算超过已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总估算10%的,或者建设地点、建设规模、投资主体、主要建设内容发生重大变更的项目,应当报可行性研究报告原审批机关批准。原审批机关应当根据具体情况,出具书面确认意见或要求重新报批可行性研究报告。

第五章 项目实施管理

  第二十二条 管委会投资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应当依法实行招投标,并在辽宁省政府指定媒介(辽宁日报或辽宁省招投标监管网)发布招标信息,本着招标人自愿的原则,也可以同时在其他媒介发布招标公告。未依法实行招投标的,相关部门不得批准设计或开工建设。

  第二十三条 管委会投资项目在招标过程中,如出现提交投标文件的投标人少于三个的,招标人应依法重新招标。重新招标后投标人仍少于三个的,属于必须审批的工程建设项目,报经原审批部门批准后可以不再进行招标。报原审批部门批准,需附送以下相关材料:

  (一)申请文件;

  (二)建设工程招标备案表;

  (三)招标事项核准意见表;

  (四)招标公告;

  (五)建设工程投标报名回执单或报名表;

  (六)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应提交的其他文件。

  第二十四条 管委会投资项目在组织招标过程中,因设计方案调整或者其他原因引起项目总投资增加的,原则上超过可研批复投资估算5%及以下的,应经分管主任同意后,报资金管理部门审核确认;超过可研批复投资估算5%~10%的,应经分管主任同意后,报投资主管部门审核确认;超过可研批复投资估算10%及以上或超出金额在1000万元及以上的,须经管委会主任办公会议审核同意后,由投资主管部门对该项目重新审批。

  第二十五条 管委会投资项目应当严格执行统计、档案管理的有关法律法规,及时准确地向统计部门报送固定资产投资统计月报,做好项目建设资料的建档、保管工作,建立健全项目档案。

第六章 监督检查和法律责任

  第二十六条 管委会投资主管部门、资金管理部门及纪检监察部门应根据有关规定,做好监督监察工作,确保建设项目质量、工期和资金使用效益。

  第二十七条 项目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纪检监察部门和相关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整改、暂停项目建设或者撤销项目、一定期限内不予安排管委会投资,停止拨付、核减或收回管委会投资资金,并可视情节轻重提请或移交有关机关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行政或法律责任:

  (一)未按规定履行有关程序擅自开工的;

  (二)未经批准擅自提高建设标准,扩大投资规模的;

  (三)未依法组织招标的;

  (四)转移、侵占或挪用建设资金的;

  (五)未经竣工验收或验收不合格即交付使用的;

  (六)其他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的行为。

  第二十八条 工程咨询单位在编制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过程中,因自身原因导致该项目未能一次性通过专家评审的,责令限期整改;累计两个项目未能一次性通过专家评审的,给予警告;累计三个项目未能一次性通过专家评审的,取消其管委会服务定点机构资格。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大连长兴岛临港工业区经济发展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2012年5月16日起施行,此前管委会发布的有关管委会投资项目审批管理的规定,凡与本办法相抵触的,均按本办法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