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健食品、化妆品科普知识及相关政策法规解读
2018-12-03 11:01     责任编辑:    来源: 审核人:   (点击: )

问:食品、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的区别是什么?


   

答:(1)食品是指“各种供人食用或者饮用的成品和原料以及按照传统既是食品又是中药材的物品,但是不包括以治疗为目的的物品”。(《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五十条) (2)保健食品是指声称具有保健功能或者以补充维生素、矿物质等营养物质为目的的食品。即适宜于特定人群食用,具有调节机体功能,不以治疗疾病为目的,并且对人体不产生任何急性、亚急性或慢性危害的食品。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释义》)(3)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是为满足进食受限、消化吸收障碍、代谢紊乱或特定疾病状态下对营养或膳食的特殊需要,专门加工配制的配方食品。该类食品必须在医生或临床营养师指导下,单独食用或与其他食品配合食用。根据不同临床需求和适用人群,将其分为:全营养配方食品、特定全营养配方食品、非全营养配方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通则》GB29922-2013)


   

问:保健食品的功能有哪些?

   

答: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允许保健食品声称的功能只有27项,均可以在网上(www.sfda.gov.cn)查询。《保健食品注册管理办法》中,列明了保健食品的27种有效保健功能:增强免疫力功能、辅助降血脂功能、辅助降血糖功能、抗氧化功能、辅助改善记忆功能、缓解视疲劳功能、 促进排铅功能、清咽功能、辅助降血压功能、改善睡眠功能、促进泌乳功能、缓解体力疲劳、提高缺氧耐受力功能、对辐射危害有辅助保护功能、减肥功能、改善生长发育功能、增加骨密度功能、改善营养性贫血、对化学肝损伤有辅助保护功能、祛痤疮功能、祛黄褐斑功能、改善皮肤水份功能、改善皮肤油份功能、调节肠道菌群功能、促进消化功能、通便功能、对胃粘膜损伤有辅助保护功能。

   

问:“保健品”与“保健食品”的区别?

   

答:保健食品具有明确的法律定位,保健食品的监管法律依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产品属性为食品。“ 保健品”没有明确的法律定义,一般是对人体有保健功效产品的泛称,诸多媒体报道中涉及的保健品,实为内衣、床垫、器械、理疗仪、饮水机等,而非食品或保健食品。宣传报道和监管执法过程中,首先应依法辨别产品属性,清晰界定产品是食品还是用品,是保健食品、普通食品还是有毒有害食品,报道、文件和文书中应根据产品的实际属性,依法规范表述产品名称,不能一概笼统表述为“ 保健品”,造成事实不清、监管错位和信息误导。

   

问:保健食品如何获取批件?

   

答:使用保健食品原料目录以外原料的保健食品和首次进口的保健食品(不包括补充维生素、矿物质等营养物质的保健食品)应按以下程序注册申请:注册申请人通过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网站(www.cfda.gov.cn)或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保健食品审评中心网站(www.bjsp.gov.cn);进入保健食品注册申请系统,按规定格式和内容填写并打印国产保健食品注册申请表(附表1)、进口保健食品注册申请表(附表2)、国产保健食品变更注册申请表(附表3)、进口保健食品变更注册申请表(附表4)、国产保健食品延续注册申请表(附表5)、进口保健食品延续注册申请表(附表6)、国产保健食品转让技术注册申请表(附表7)、进口保健食品转让技术注册申请表(附表8)、国产保健食品补发证书注册申请表(附表9)或进口保健食品补发证书注册申请表(附表10)。

   

问:保健食品在标签标识以及广告宣传方面应该遵守哪些规定?

   

答:《食品安全法》第七十八条规定,保健食品的标签、说明书不得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内容应当真实,与注册或者备案的内容相一致,载明适宜人群、不适宜人群、功效成分或者标志性成分及其含量等,并声明“本品不能代替药物”。保健食品的功能和成分应当与标签、说明书相一致。

   

《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九条规定,保健食品广告除应当符合本法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外,还应当声明“本品不能代替药物”;其内容应当经生产企业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审查批准,取得保健食品广告批准文件。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公布并及时更新已经批准的保健食品广告目录以及批准的广告内容。

   

《关于规范保健食品功能声称标识的公告》中规定,(1)未经人群食用评价的保健食品(营养素补充剂产品除外),应在标签、说明书“保健功能”项下保健功能声称前增加“本品经动物实验评价”的字样。标注为“[保健功能]本品经动物实验评价,具有 XXX 的保健功能”。(2)已批准上市的保健食品,其保健功能均经过人群食用评价的,在新的评价技术要求及标识规定发布实施前,原保健功能声称的标识不变。涉及多项保健功能声称的保健食品,应根据动物实验评价及人群食用评价情况,按上述要求分别进行标注。例如,保健功能“A”,仅经动物实验评价;保健功能“B”,仅经人群食用评价;保健功能“C”,经动物实验及人群食用评价。标注为“[保健功能]A、B、C(经动物实验评价,具有 A 的保健功能)”。(3)营养素补充剂产品不涉及动物实验和人群食用评价,保健功能声称标识不变,标注为“[保健功能]补充XXX”。(4)申请人应按公告要求自行修改标签、说明书,无需单独针对此项内容提出变更申请。(5)自 2021 年 1 月 1 日起,未按上述要求修改标签说明书的,按《食品安全法》有关规定查处。“自 2021 年 1 月 1 日起”,系指未按上述要求修改标签说明书的保健食品的销售截止日期。

   

问:生产经营保健食品是否需要申请许可?

   

答:《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国家对食品(含保健食品)生产经营实行许可制度。从事食品生产、食品流通、餐饮服务,应当依法取得许可。但是,销售食用农产品,不需要取得许可。根据《食品生产许可管理规定》第十条、《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九条的规定,申请食品生产经营许可,应当先行取得营业执照等合法主体资格,而后办理许可。

   

问:食品、保健食品生产经营者开展网络销售,法律法规要求其应当在网站或网页显著位置上公示哪些材料?

   

答:根据《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第十八条,通过第三方平台进行交易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在其经营活动主页面显著位置公示其食品生产经营许可证。通过自建网站交易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在其网站首页显著位置公示营业执照、食品生产经营许可证。根据《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第十九条,入网销售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乳粉的食品生产经营者,除依照本办法第十八条的规定公示相关信息外,还应当依法公示产品注册证书或者备案凭证,持有广告审查批准文号的还应当公示广告审查批准文号,并链接至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网站对应的数据查询页面。保健食品还应当显著标明“本品不能代替药物”。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中特定全营养配方食品不得进行网络交易。

   

问:针对目前市民反响较大的保健食品虚假宣传等违法行为,监管部门都采取了哪些措施?

   

答:针对目前市民反响较大的、广大人民群众深恶痛绝的食品和保健食品虚假宣传等违法行为,为全面落实《食品安全法》和“四个最严”的要求,进一步加强对食品保健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履行主体责任的监管,严厉打击违规营销、虚假宣传产品功效、误导和欺骗消费者等违法行为,推动各地落实属地管理责任,强化企业守法诚信意识,营造健康有序的市场经营环境,切实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和消费安全,自2017年7份以来,国务院食品安全办牵头、联合 9 部门印发了《食品保健食品欺诈和虚假宣传整治方案》,在全国开展食品保健食品欺诈和虚假宣传整治工作,辽宁省和大连市也相继出台了相应的整治实施方案,整治食品、保健食品欺诈和虚假宣传,这是一项关系最广大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重要任务,也是近年来,参与部门最多、时间跨度最长、涉及范围最广的一次专项行动。

   

问:食品保健食品欺诈和虚假宣传整治的重点问题有哪些?

   

答:食品、保健食品欺诈和虚假宣传整治,必须坚持问题导向,治理以下5类违法违规行为:一是未经许可生产、经营、进口食品和保健食品行为;二是食品和保健食品标签虚假标识声称行为;三是利用网络、会议营销、电视购物、直销、电话营销等方式违法营销宣传、欺诈销售食品和保健食品行为;四是未经审查发布保健食品广告以及发布虚假违法食品和保健食品广告行为;五是其他涉及食品、保健食品欺诈和虚假宣传等违法违规行为。

   

问:食品保健食品欺诈和虚假宣传整治重点对象有哪些?

   

答:整治的对象包括食品、保健食品生产、经营、进口单位,第三方平台经营者和相关方,以及广告发布单位,涵盖了食品、保健食品生产经营销售的全环节。

   

问:食品保健食品欺诈和虚假宣传整治工作措施有哪些?

   

答:对于食品保健食品欺诈和虚假宣传整治工作,按照国务院食品安全办等部门的统一部署和安排,主要开展以下工作:一是认真开展摸底排查。各地要制定翔实的排查计划,一个企业、一个产品、一个广告、一个会销都不放过。对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严厉打击,涉嫌犯罪的及时移交公安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排查发现的问题,认真分析原因,找出解决办法。本级解决不了的,报告上级部门。二是有针对性地开展抽样检验。重点对涉嫌非法添加、非法声称产品功效产品进行抽样检验,特别是要加大对网络销售、会议销售、电视购物、电话营销产品的抽检力度,重点抽检非食用物质、农兽药残留、微生物污染、重金属污染、功效成分及标志性成分、胶囊壳中的铬含量。对检查和抽检发现的问题,要查清产品来源和流向,查清生产经营者违法事实,依法从严处罚;涉嫌犯罪的,移送公安机关追究刑事责任。三是加大广告违法和虚假宣传的监管处罚力度。强化广告的事中事后监管,对于未经审查发布保健食品广告,以及涉及欺诈和虚假宣传的食品、保健食品广告,要责令停止播出、下线,并通报相关部门依法调查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公安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四是做好科普宣传引导。通过科普宣传,引导消费者树立正确的健康养生意识,提高对虚假宣传、消费欺诈的辨识能力。要联合新闻媒体和行业组织,加强正面引导,鼓励消费者投诉举报,及时揭露和曝光违法行为,公开监管执法信息,实施联合惩戒。动真碰硬,查办一批有影响的案件。案件办理要处罚到人。


   

问:什么是化妆品?

   

答:《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中定义为,化妆品是指以涂擦、喷洒或者其他类似的方法,散布于人体表面任何部位,以达到清洁、消除不良气味、护肤、美容和修饰目的的日用化学工业产品。化妆品分为特殊用途化妆品和非特殊用途化妆品。特殊用途化妆品是指用与育发、染发、烫发、脱毛、美乳、健美、除臭、祛斑、防晒的九大类化妆品。

   

问:化妆品生产企业需要取得何种资质?

   

答:化妆品生产企业实行生产许可证制度。从事化妆品生产应当取得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核发的《化妆品生产许可证》。《化妆品生产许可证》有效期为5年。生产企业必须符合《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实施细则》和《化妆品生产许可工作规范》(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2015年第265号公告附件2)要求。申请人通过辽宁政务服务网(http://www.lnzwfw.gov.cn)网上申请并提交申请材料电子文件。

   

问:如何申请化妆品产品的行政许可?

   

答:生产特殊用途化妆品,必须经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批准,取得批准文号后方可生产。首次进口的化妆品必须经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许可,获得进口批件或进口备案凭证后方可进口。申请人可以通过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化妆品行政许可网上申报系统进行申报。

   

问:国产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实行告知性备案?

   

答:自2014年6月30日起,国产非特殊用途化妆品生产企业应当在产品上市前,按照《国产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备案要求》,对产品信息进行网上备案。备案的产品信息经省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确认后在食品药品监管总局政务网站统一公布,供公众查询。

   

问:美白化妆品纳入祛斑类化妆品管理?

   

答:目前,市场上大部分宣称有助于皮肤美白增白的化妆品,与宣称用于减轻皮肤表皮色素沉着的化妆品作用机理一致。为控制美白化妆品的安全风险,决定将其一并纳入祛斑类化妆品,按特殊用途化妆品管理。自2015年6月30日起,未取得特殊用途化妆品批准文号的美白类化妆品,一律不得生产或进口。仅具有清洁、去角质等作用的产品,不得宣称美白增白功能。已经取得备案凭证的,应向原备案管理部门提出名称及标签变更申请,原产品包装可使用至2015年6月30日,相关产品可销售至其保质期结束。

   

问:怎样查询化妆品的合法性?

   

答:进口化妆品和特殊用途化妆品可根据批准文号(或备案文号)登陆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网站上公众查询项下进行查询有关信息;国产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可以登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网站上网上办事中的国产非特殊用途化妆品网上备案中查询有关信息。

   

问:普通化妆品与药妆化妆品有何区别?

   

答:化妆品分为特殊用途化妆品和非特殊用途化妆品。特殊用途化妆品是指用与育发、染发、烫发、脱毛、美乳、健美、除臭、祛斑、防晒的九大类化妆品。在我国没有法规层面的普通化妆品和药妆化妆品的概念。消费者所说的普通化妆品可能指非特殊用途化妆品而言。按某些人士的说法,“药妆”就是含有药物的化妆品。

   

实际上,我国从来没有法规上的“药妆”概念,化妆品是不允许随便添加中西药物的,炒作“药妆”的概念无非是为了混淆视听、误导消费、欺骗消费者。既然是化妆品,就必须符合《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的规定,其标签、包装或者说明书不得注有适应症,不得宣传疗效,不得使用医疗术语、明示或暗示医疗作用和效果的词语。否则,就是一种违规行为。

   

问:使用化妆品出现过敏情况怎么办?

   

答:如果怀疑出现过敏反应,就必须立即停止使用该化妆品,以减少进一步的皮肤损害,然后到大医院就诊,由医生来处置。就诊后保管好病志及其它凭证,便于投诉和进行维权。有的情况下维权可以与经销商协商解决,协商不了的可以请求消协帮助解决。如果经查实经销商确有违法行为,我们将依法进行查处。

   

问:怀疑买到假冒伪劣化妆品如何进行投诉?

   

答:怀疑购买假冒伪劣化妆品可以拨打大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投诉举报电话12331,进行投诉。投诉时应注意以下问题:一是注意收集被投诉人的有关信息(单位名称、地址);二是产品信息(产品名称、企业名称、批准文号、生产日期或有效期);三是产品的购物凭证;四是事件经过(购买时间、产品存放地点、使用后产生哪些问题)。如果属于使用化妆品后过敏的情况,还需要提供医院的病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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