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信息公开
重要通知!疫情防控期间多种税费有减免,长兴岛税务局给您明确说法
时间:2020-02-16   来源:党群工作部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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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冠肺炎疫情防控税费优惠政策指引


  一、取得临时性工作补助和奖金、取得单位发放的防护用品等免征个人所得税

  对参加疫情防治工作的医务人员和防疫工作者按照政府规定标准取得的临时性工作补助和奖金,免征个人所得税。政府规定标准包括各级政府规定的补助和奖金标准。对省级及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对参与疫情防控人员的临时性工作补助和奖金,比照执行。

  单位发给个人用于预防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的药品、医疗用品和防护用品等实物(不包括现金),不计入工资、薪金收入,免征个人所得税。


  二、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新购设备一次性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按月退还增值税增量留抵税额对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为扩大产能新购置的相关设备,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可以按月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全额退还增值税增量留抵税额。增量留抵税额,是指与2019年12月底相比新增加的期末留抵税额。

  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名单,由省级及以上发展改革部门、工业和信息化部门确定。


  三、运输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免征增值税

  对纳税人运输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的具体范围,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确定。


  四、公共交通运输服务、生活服务,以及为居民提供必需生活物资快递收派服务免征增值税

公共交通运输服务的具体范围,按照《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财税〔2016〕36号印发)执行。

  生活服务、快递收派服务的具体范围,按照《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财税〔2016〕36号印发)执行。


  五、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捐赠物品所得税前全额扣除、免征增值税、消费税

  企业和个人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捐赠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现金和物品,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全额扣除。

  企业和个人直接向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捐赠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物品,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全额扣除(捐赠人凭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开具的捐赠接收函办理税前扣除事宜。)。

  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或者直接向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无偿捐赠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免征增值税、消费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六、交通运输、餐饮、住宿、旅游(指旅行社及相关服务、游览景区管理两类)四大类企业亏损结转年限延长至8年

  交通运输、餐饮、住宿、旅游(指旅行社及相关服务、游览景区管理两类)四大类企业2020年度发生的亏损,最长结转年限由5年延长至8年。困难行业企业2020年度主营业务收入须占收入总额(剔除不征税收入和投资收益)的50%以上。


  七、从事交通运输服务业、生活服务业(含星级酒店)和物流辅助服务业和出租房屋的纳税人减免及缓缴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对从事交通运输服务业、生活服务业(含星级酒店)和物流辅助服务业的纳税人,免征第一季度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企业出租房屋,减半征收第一季度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对有困难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企业,由企业申请,依法办理延期缴纳税款,最长不超过3个月。


  八、疫情防控期间缓缴社会保险费

  符合《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划型范围的中小企业,因受疫情影响,面临暂时性生产经营困难,确实无力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可向参保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将1月、2月应缴社会保险费征收期延长至3月底。旅游、住宿、餐饮、会展、商贸流通、交通运输、教育培训、文艺演出、影视剧院、冰雪体育等受损严重行业的中小企业,可向参保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将疫情影响期间社会保险费征收期延长至6月底。缓缴期间不影响参保人员个人权益。企业按时足额补缴缓缴的社会保险费,免征滞纳金。


           国家税务总局大连长兴岛经济区税务局

                 2020年2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