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信息公开
成果转化申报政策
时间:2022-05-17   作者:韩雨   来源:经发局   点击:
字号:       打印本页

  《辽宁省科技成果转化和技术转移奖励性后补助实施细则(试行)辽科发[2021]18号》

  一、省级

  (一)申报条件

  第一条 后补助申报单位需在辽宁省境内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第二条 申报后补助的单位须在5年内无不良科研诚信记录。第三条 申报不同类别后补助的单位需分别满足以下条件:

  科技成果转化和技术转移项目后补助申报条件:

  1.新创办企业须在省内完成注册、选址等;

  2.科技成果转化和技术转移项目须已签订技术转让、技术许可、技术开发、作价入股等技术合同,并经技术合同认定登记机构认定登记,单笔合同额100万元(含)以上,且签订日期在申报截止日期之前3年内;

  3.项目成果知识产权权属明确;

  4.已发生项目研发费用、设备购置费用等实际投入或获得市、区财政等支持,预期能够或已经取得重大经济社会效益。

  服务机构后补助申报条件:

  1.经国家或省科技管理部门认定或备案1年以上:

  2.上一年度绩效评价为A类或优秀。

  第四条 优先支持省科技厅备案的实质性产学研联盟盟主企业、“带土移植”引进创新人才团队的单位。

  (二)补助标准

  第一条 科技成果转化和技术转移项目补助标准:

  1.通过技术转让、技术许可等形式实施的科技成果转化项目,按照不超过实际到账金额的50%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2.通过技术开发形式实施的科技成果转化项目,按照不超过合同到款额30%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3.通过作价入股形式实施的科技成果转化项目,按照不超过实缴金额的50%(实缴金额以银行凭证为准)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第二条 服务机构后补助标准:

  1.服务机构按照一定标准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50万元。

  第三条 特别重大的科技成果转化项目,经申报单位提出书面申请,可“一事一议”,补助额度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二、市级

  (一)申报条件

  1.申报单位应在大连市行政区域内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2.科技成果应来源于国内外高校院所、知识产权明晰,并在我市行政区域内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转移转化;

  3.技术合同仅限于技术转让及技术开发合同,认定登记及实际发生技术交易额时间应在2021年1月1日至12月31日;

  4.同一单位的同一技术合同仅补助一次。

  (二)补助标准

  1.企业转化科技成果补助。

  按技术合同实际发生技术交易额的10%给予一次性经费补助,单项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2.在连高校院所转移转化科技成果奖励。

  按技术合同实际发生技术交易额的5%给予高校院所一次性奖励,单项最高不超过30万元。项目名称:技术合同备案

  三、申报时间

  具体时间以上级部门下发通知时间为准。

  四、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联系人:王玉波

  电话:85280003

  地址:大连长兴岛经济技术开发区长兴路600号1205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