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信息公开
技术创新中心申报政策
时间:2022-05-18   作者:韩雨   来源:经发局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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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市级

  (一)申报条件:

  1.依托单位应为在本市注册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科技型企业(含民办非企业单位),且运行状况良好、财务收支稳定,能够保障中心的建设和可持续发展;

  2.研发方向符合大连市科技创新重点方向,在相关技术领域具有较强的科研实力,拥有一定数量的具有自主知识产权且处于国际、国内领先水平的科研成果,近三年牵头承担过国家或省市科技计划项目 ;

  3.研发与成果转化组织体系完善,拥有技术水平高、工程化实践经验丰富、管理能力强的技术带头人,拥有结构合理、高素质的技术研发和成果推广团队;

  4.依托单位为企业的,其上年度研究开发费用占年销售收入的比例不低于售收入的比例不低于5%;

  5.具备工程技术试验条件和基础设施,具有一定规模的科研场地,有必要的检测、分析、测试手段和工艺设备,研发设备原值应当不低于500万元,基本具备承担综合性工程技术试验的能力;

  6. 市技术创新中心申报单位须确保在组建期内投入建设经费和运行保障经费总计不少于100万元

  (二)政策奖励:对新获批市级技术创新中心,给予一次性补助50万元;对新获批的省级技术创新中心,给予一次性补助100万元。(《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大连市支持科技创新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大政发[ 2017] 52号 ))

  (三)附注:大连市科技创新重点方向:洁净能源、新一代信息技术、智能制造、生命健康、海洋工程、精细化工与新材料

  二、省级

  (一)申报条件:

  产业共性技术创新中心

  1.中心的主体单位为学科优势明显、科研实力雄厚和成果转化业绩显著的具有领先水平技术的高等学校、科研院所或骨干龙头企业;

  2.承担国家级科技项目10项以上,解决行业中关键共性技术10项以上。建立起与高等学校、科研院所和企业合作的长效机制,与50家以上企业开展产学研合作,实现直接和间接经济效益5亿元以上;

  3.场地面积5000平方米以上,研发设备原值不低于5000万元;

  4.拥有院士、长江学者等国内领军人才及其研发团队。

专业技术创新中心

  1.中心的主体单位为运行状况良好、财务收支稳定、能够保障中心的建设和可持续发展的独立法人单位;

  2. 拥有一定数量的具有自主知识产权且处于国际、国内领先水平的科研成果,建立起产学研合作的长效机制,具有一批稳定、专业开展技术研发及服务的专业研究人员和团队;

  3.场地面积在1000平方米以上,研发设备原值不低于500万元;

  4.拥有相关行业领域的技术带头人及专职的技术研发与管理人员队伍。

  (二)政策奖励:

  每3年一个评估周期,按照评估评价结果,择优给予财政后补助经费奖励

  (三)附注:省技术创新中心建设期为3年。

  三、政策文件名及文号

  《大连市技术创新中心管理办法》(大科规划发〔2020〕197号),2021年1月31日起施行

  《辽宁省技术创新中心管理办法》(辽科发〔2019〕27号)

  《辽宁省技术创新中心管理办法》(辽科发〔2019〕27号)

  四、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联系人:范立艳

  电话:85280200

  地址:大连长兴岛经济技术开发区长兴路600号1205室。